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行为告知书


致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提高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单位知法守法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销售、维修环节合规义务告知如下:
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要确保进货查验、进销台账制度执行到位,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相关信息。在办理销售手续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载明所售产品品牌名称、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内容;
(二)不得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电机功率、电池类型、型号、额定电压及容量、车辆尺寸等技术参数应与产品合格证一致。
禁止实施影响通行安全行为
(一)电动自行车维修单位应当诚信服务,拒绝利用经营场所从事下列经营性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活动,从而产生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2.改变电动机、电源控制线路、控制器、转把等影响车辆动力性能的部件;
3.加装储物箱、车棚、前挡风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件;
4.改装车架、鞍座、车轮等原厂关键部件,改变整车尺寸、质量参数。
(二)电动自行车维修单位禁止实施下列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行为,从而产生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1.安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2.改造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槽盒、外设蓄电池托架等。
严格维修配件质量安全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载明的技术参数、安全要求等进行配件维修和更换,并保持与原装部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一致;
(二)在维修服务中严禁使用“三无”、翻新、无有效CCC认证的蓄电池、充电器、电动机等相关产品及零部件;
(三)客户自行提供配件、仅提供安装劳务的,应当提示配件合规责任,不得协助安装违规改装配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