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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4-05-09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陕市监通告〔2024〕29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3期)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饮料,酒类,乳制品,罐头,糕点,速冻食品8大类食品325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饮料,酒类4大类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的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沛县品上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网店名称:品上乐源旗舰店)销售的标称深圳市盛宝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植宴牌黄花菜,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榆林供销恒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猕猴桃凉果,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眉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陕西省果蔬及加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三、西安市鄠邑区阿苏农园饮用水经销处销售的标称阿苏农园(陕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1批次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商洛市永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丹凤县商山红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高山红+字母图形牌传统红葡萄酒,1批次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规定。初检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丹凤县商山红葡萄酒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咸阳市秦都区豆锦香豆制品店销售的标称平乡县四季鲜酱菜厂生产的海莉+图形牌白玉蒜(盐水渍菜),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眉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陕西省果蔬及加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1.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2.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3.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3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遇水以后形成亚硫酸。二氧化硫被氧化时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因此既是漂白剂又是防腐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蔬菜干制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g/kg、凉果类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5g/kg、酱腌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g/kg。超标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者为提高产品色泽或者保鲜违规使用。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内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因此少量摄入二氧化硫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二、亚硝酸盐(以NO2—计)

  亚硝酸盐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规定,亚硝酸盐在其他类饮用水中最大限量值为0.005mg/L(以NO2—计)。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硝酸盐有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

  三、酒精度

  酒精度又称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的一个理化指标,酒精度含量应符合其标签明示值±1.0%vol。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部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不当,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或者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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