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省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09-03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2021年江苏省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和实体店采样
生产企业: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婴幼儿塑料奶瓶不得少于200个。
实体店: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样数量10个,其中备样3个。检验用样品按销售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受检企业,采样过程均需拍照或录像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10个,其中备样3个,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电商平台所需样品以消费者名义付费购样,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同时购买,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
3.检验依据
表1 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316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脱色试验》;
GB 316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对苯二甲酸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锑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乙二醇和二甘醇迁移量的测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 本次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均可复检。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和实体店采样
生产企业: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婴幼儿塑料奶瓶不得少于200个。
实体店: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样数量10个,其中备样3个。检验用样品按销售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受检企业,采样过程均需拍照或录像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10个,其中备样3个,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电商平台所需样品以消费者名义付费购样,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同时购买,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
3.检验依据
表1 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测方法 |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7-2016 | GB 4806.7-2016 | |
2 | 总迁移量(50%乙醇,70℃,2h) | GB 4806.7-2016 | GB 31604.8-2016 | |
3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4806.7-2016 | GB 31604.2-2016 | |
4 | 重金属(以Pb计) | GB 4806.7-2016 | GB 31604.9-2016 | |
5 | 脱色试验 | GB 4806.7-2016 | GB 31604.7-2016 | |
6 | 特定迁移量(以锑计) (50%乙醇,100℃,0.5h) |
GB 4806.6-2016 | GB 31604.41-2016 | |
7 | 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 (50%乙醇,100℃,0.5h) |
GB 4806.6-2016 | GB 31604.21-2016 | |
8 | 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 (50%乙醇,100℃,0.5h) |
GB 4806.6-2016 | GB 31604.44-2016 | |
备注: 1.总迁移量(50%乙醇,70℃,2h)项目重复浸泡三次,取最后一次检测结果; 2.脱色试验项目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3.特定迁移量(以锑计)(50%乙醇,100℃,0.5h)项目、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50%乙醇,100℃,0.5h)项目和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50%乙醇,100℃,0.5h)项目适用于材质为PET的塑料奶瓶。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316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脱色试验》;
GB 316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对苯二甲酸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锑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乙二醇和二甘醇迁移量的测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 本次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均可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