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09-03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2021年江苏省太阳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太阳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 抽样方法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实体店买样需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2副,采用原样复检,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为2副,采用原样复检。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测方法 | ||
---|---|---|---|---|---|
1 | 可见光透射比τV (380 nm~780 nm) |
QB 2457-1999 GB 10810.3-2006 |
GB 10810.3-2006 | ||
2 | 光透射比相对偏差 | GB 10810.3-2006 | GB 10810.3-2006 | ||
3 | 紫外光谱区透射比 | GB 10810.3-2006 | GB 10810.3-2006 | ||
4 | 球镜顶焦度偏差 | 主子午面一 | QB 2457-1999 | GB 10810.1-2005 | |
主子午面二 | |||||
5 | 柱镜顶焦度偏差 | QB 2457-1999 | GB 10810.1-2005 | ||
6 | 棱镜度偏差 | QB 2457-1999 | GB 10810.1-2005 | ||
7 | 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 | QB 2457-1999 | GB 10810.1-2005 | ||
8 | 装配质量 | QB 2457-1999 | GB 13511.1-2011 | ||
9 | 色极限 | 黄色交通讯号 | QB 2457-1999 | QB 2457-1999 | |
绿色交通讯号 | |||||
平均日光(D65) | |||||
10 | 交通讯号透射比 | 红色讯号 | QB 2457-1999 | QB 2457-1999 | |
黄色讯号 | |||||
绿色讯号 | |||||
11 | 标志 | QB 2457-1999 GB 10810.3-2006 |
QB 2457-1999 GB 10810.3-2006 |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QB 2457-1999《太阳镜》
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本次不进行复检的项目: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