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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09-03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2021年江苏省童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童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1. 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实体店买样需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或满足试验的最少数量。生产企业抽样基数不低于20件/条/套,实体店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为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或满足试验的最少数量。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甲醛含量 GB 31701-2015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912.1-2009
2 pH值 GB/T 7573-2009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4 耐水色牢度 GB/T 5713-2013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8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9 耐唾液色牢度 GB/T 18886-2019
10 纤维含量 GB/T 29862-2013
相应产品标准
FZ/T 01057.1-2007
FZ/T 01057.2-2007
FZ/T 01057.3-2007
FZ/T 01057.4-2007
GB/T 2910.1-2009
GB/T 2910.2-2009
GB/T 2910.3-2009
GB/T 2910.4-2009
GB/T 2910.5-2009
GB/T 2910.6-2009
GB/T 2910.7-2009
GB/T 2910.8-2009
GB/T 2910.11-2009
GB/T 2910.12-2009
GB/T 2910.18-2009
GB/T 2910.20-2009
GB/T 2910.22-2009
GB/T 16988-2013
FZ/T 01101-2008
FZ/T 01112-2012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30003-2009
11 重金属(铅、镉) GB31701-2015 GB/T 30157-2013
12 邻苯二甲酸酯 GB/T 20388-2016
13 燃烧性能 GB/T 14644-2014
14 附件抗拉强力 GB 31701-2015附录A
15 绳带要求 GB 31701-2015中4.4.3
16 附件锐利性 GB/T 31702-2015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1900-2015《机织儿童服装》
FZ/T 73045-2013《针织儿童服装》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标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优先采用仲裁法。
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新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5.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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