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扎实推进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的创建活动,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改革、提升产业为统领,紧紧围绕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丰富商标品牌经济内涵,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通过培育一批省级商标战略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引领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发展建设。
二、总体部署
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行分阶段梯次式推进,到2020年,力争全省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和一大批乡镇(街道)、企业达到省级以上示范创建要求。2014年在主要做好调研、规划、培育、动员、部署等基础工作同时,有计划、有试点逐步推动开展这项工作。
三、基本条件
(一)申请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使用的商标已经获得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认定;
2.企业有明确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商标管理制度规范,执行落实到位;
3.企业有商标发展规划,在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四个环节中成绩突出;
4.企业产品销售(服务)在全国具有一定的覆盖面,企业销售业绩在本行业名列前茅或行业排名持续呈上升态势;
5.积极到境外销售地注册商标,并逐年提高自主商标出口率;
6.企业商标品牌的宣传力度大,广告宣传投入高于同行业水平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7.积极应对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纠纷,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利;
8.品牌建设基础扎实,支撑商标品牌建设的科技投入、产品标准、节能环保、流通渠道、单位产出等指标处于本省行业先进水平;
9.企业在三年内不得有行政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
10.示范企业必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乡镇(街道)重视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健全,相关政策持续完善,指导运作落实到位;
2.商标品牌平台建设完善,建有投入稳定、运行正常、效果显现的品牌工作指导站和品牌基地;
3.商标品牌运作有效,在品牌宣传、商标权质押、带动经济转型发展等方面有较好的示范典型;
4.辖区内拥有若干家兼顾地区与行业发展水平的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5.辖区境外商标注册增加,自主商标品牌出口率逐年提升;
6.辖区产业集群拥有自主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且使用正常,销售额、市场覆盖逐年增加;
7.重视和支持注册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有力,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8.商标品牌示范乡镇(街道)的其他必备条件。
(三)申请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县(市、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府有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领导机制,对商标品牌战略有规划、目标,有扶持政策及考核机制,有浓厚的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氛围;
2.辖区各类商标的有效注册量或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3.辖区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产出对社会总产出的贡献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4.出口贸易中自主商标品牌出口率逐年上升;
5.辖区产业集群有自主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使用率逐年上升,其产出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6.辖区产业集群都有按要求设立并正常开展工作的商标品牌指导站。有保障稳定、运行正常、效果显现的省级示范指导站;
7.辖区内有若干个兼顾地区和各类产业发展水平的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乡镇(街道);
8.重视注册商标保护工作,近三年内无区域性重大商标侵权案件发生;
9.其它有特色有成效的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业绩。
四、方法步骤
(一)示范单位实行培育试点制。经程序确定后的示范试点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示范试点单位的确定实行评估票决制。示范单位具体申报条件、评估标准、评估办法由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社会第三方制定和操作并向社会公布。省工商局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审核,票决后确定。
(三)示范单位确定程序
1.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工商局)受理自愿申报示范单位的材料,初审合格后转报市级市场监管局(工商局)。
2.市市场监管局(工商局)对示范县(市、区)申报名单经筛选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省工商局。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工商局)组织当地社会第三方按向社会公布的评估标准和办法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产生的初选示范单位名单报省工商局。
3.省工商局汇总各市推荐的申报示范县(市、区)单位后,交由社会第三方按标准予以评估。评估结果产生初选培育示范试点单位名单。
4.省工商局牵头各相关单位和专家组织对各初选示范试点单位会审,并投票表决示范试点单位名单。
5.表决通过的示范单位试点名单在浙江商标网站和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省工商局将发文确定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培育试点名单。
五、组织领导
根据《意见》精神,全省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创建活动,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杭州海关等单位共同参与。省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决策实行会商制度,确定评估后的示范单位名单在充分会商的基础上,实行票决制。
六、扶持措施
(一)对被确定为省级商标战略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街道)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1.对其辖区内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优先予以指导和扶持;
2.对其辖区内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认定;
3.对其辖区内产业集群的商标品牌基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4.加大对其辖区内的民间文化、民俗、自然景观等名称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力度;
5.加大支持和具体指导其辖区内外向型企业的商标境外维权问题;
6.建立和加强各辖区间打击商标侵权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联动和协调机制;
7.开展面对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街道)的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内容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二)对被确定为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1.对示范企业参与培育“三名”工程给予重点指导和帮助,优先推荐列入培育库;
2.对示范企业反映的重大疑难案件,积极组织协调处理,进行个案具体指导;
3.鼓励示范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指导示范企业充分发挥企业商标价值;
4.为示范企业商标海外维权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和具体指导;
5.为示范企业组织具有针对性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培训和交流活动。
七、后续管理
(一)各级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回访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有关要求的,报省工商局取消其示范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示范试点单位每年需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自我评估,形成工作总结,交由当地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示范试点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3.其他不符合示范创建工作要求的行为。
(四)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在示范期内出现区域性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商标案件的,撤销其示范资格。
本意见自2014年9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25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