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2024-05-3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作为检验样品,无需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0395.1—2009 农林机械 安全 第1部分:总则
GB 10395.7—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第7部分:联合收割机、饲料和棉花收获机
GB 19997—2005 谷物联合收割机 噪声限值
GB/T 21962—2020 玉米收获机械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本细则检验依据序号1~3检验项目中全项次合格,并且序号4~23检验项目中不合格项次不多于3个,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注:每台样机每个检验项目定义为1个项次。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童车等7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中的《玉米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作为检验样品,无需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安全距离 | GB 10395.1—2009 |
2 | 运动部件 | GB/T 21962—2020 |
3 | 发动机的起动和停机 | GB 10395.1—2009 GB/T 21962—2020 |
4 | 后视镜及喇叭 | GB 10395.7—2006 GB/T 21962—2020 |
5 | 动态环境噪声 | GB 19997—2005 |
6 | 操作者位置处噪声 | GB 19997—2005 |
7 | 粮箱和粮箱螺旋输送器 | GB 10395.7—2006 |
8 | 灭火器 | GB 10395.7—2006 |
9 | 操纵机构 | GB 10395.1—2009 GB 10395.7—2006 |
10 | 操作者工作台 | GB 10395.1—2009 |
11 | 梯子(含扶手/扶栏) | GB 10395.1—2009 GB 10395.7—2006 |
12 | 割台固定机构 | GB 10395.7—2006 |
13 | 电气设备与蓄电池 | GB 10395.1—2009 GB 10395.7—2006 GB/T 21962—2020 |
14 | 排出气体 | GB 10395.1—2009 |
15 | 剪切与挤压部位 | GB 10395.1—2009 GB 10395.7—2006 |
16 | 割台传动系分离机构 | GB 10395.7—2006 |
17 | 驾驶室紧急出口 | GB 10395.1—2009 GB 10395.7—2006 |
18 | 座位尺寸和布置 | GB 10395.1—2009 GB 10395.7—2006 |
19 | 驾驶室尺寸 | GB 10395.7—2006 |
20 | 玉米摘穗台 | GB 10395.7—2006 |
21 | 照明设备 | GB/T 21962—2020 |
22 | 密封性能 | GB/T 21962—2020 |
23 | 标志 | GB 10395.1—2009 GB 10395.7—2006 GB/T 21962—2020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0395.1—2009 农林机械 安全 第1部分:总则
GB 10395.7—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第7部分:联合收割机、饲料和棉花收获机
GB 19997—2005 谷物联合收割机 噪声限值
GB/T 21962—2020 玉米收获机械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本细则检验依据序号1~3检验项目中全项次合格,并且序号4~23检验项目中不合格项次不多于3个,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注:每台样机每个检验项目定义为1个项次。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童车等7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中的《玉米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