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2024-05-3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直管(单根原始长度≥5米):对于非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6根,每根截取5段,每段1米,其中3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对于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7根,每根截取5段,每段1米,其中3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
直管(单根原始长度<5米):对于非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9根,每根截取4段,每段1米,其中2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对于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11根,每根截取4段,每段1米,其中2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
盘管:对于非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5盘,每盘截取6段,每段1米,其中4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对于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5盘,每盘截取7段,每段1米,其中4段作为检验样品,3段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3663.2—2018 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中的《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直管(单根原始长度≥5米):对于非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6根,每根截取5段,每段1米,其中3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对于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7根,每根截取5段,每段1米,其中3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
直管(单根原始长度<5米):对于非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9根,每根截取4段,每段1米,其中2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对于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11根,每根截取4段,每段1米,其中2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
盘管:对于非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5盘,每盘截取6段,每段1米,其中4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对于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5盘,每盘截取7段,每段1米,其中4段作为检验样品,3段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几何尺寸 | 平均外径 | GB/T 13663.2—2018 GB/T 8806—2008 |
壁厚公差 | |||
2 | 静液压强度 (20℃,100h) |
GB/T 13663.2—2018 GB/T 6111—2003 |
|
3 | 断裂伸长率 | GB/T 13663.2—2018 GB/T 8804.3—2003 |
|
4 | 纵向回缩率 | GB/T 13663.2—2018 GB/T 6671—2001 |
|
5 | 氧化诱导时间 | GB/T 13663.2—2018 GB/T 19466.6—2009 |
|
6 | 灰分 | GB/T 13663.2—2018 GB/T 9345.1—2008 |
|
7 | 卫生要求 | 铅 | GB/T 17219—1998 |
镉 |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3663.2—2018 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中的《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