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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2024-05-3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阅读量: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电池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4只,其中15只作为检验样品,9只作为备用样品。
电池组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2只,其中15组作为检验样品,7组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电池试验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样品容量测试 GB 31241—2022
2 高温外部短路 GB 31241—2022
3 过充电 GB 31241—2022
4 重物冲击 GB 31241—2022
5 热滥用 GB 31241—2022
6 燃烧喷射 GB 31241—2022
 
 
表2  电池组试验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样品容量测试 GB 31241—2022
2 高温使用 GB 31241—2022
3 过压充电保护 GB 31241—2022
4 过流充电保护 GB 31241—2022
5 短路保护 GB 31241—2022
6 过压充电 GB 31241—2022
7 过流充电 GB 31241—2022
8 外部短路 GB 31241—202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1241—2022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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