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2024-05-3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660—2016 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
GB 5920—201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11554—2008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15235—2007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 17509—200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 18408—2015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 18409—2013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GB 18099—2013 机动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 21259—2007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3255—2019 机动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GB 25991—2010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T 30036—2013 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GB/T 30511—2014 汽车用角灯配光性能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备注 |
1 | 汽车回复反射器 | 12只 | 6只 | 6只 | / |
2 |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 4套 | 2套 | 2套 | / |
3 | 除汽车回复反射器和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以外的产品 | 2套 | 1套 (左、右两侧各1只为1套) |
1套 (左、右两侧各1只为1套) |
如产品不分左右侧或只有一侧的,则随机抽取4只,其中2只为检验样品,另外2只为备用样品。 |
2 检验依据
表2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配光性能 | GB 4599—2007 6 GB 4660—2016 6 GB 5920—2019 6 GB 11554—2008 5 GB 15235—2007 6 GB 17509—2008 7 GB 18408—2015 6 GB 18409—2013 6 GB 18099—2013 6 GB 21259—2007 6 GB 23255—2019 6 GB 25991—2010 6 GB/T 30036—2013 7 GB/T 30511—2014 5 |
2 | 光度性能 | GB 11564—2008 5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660—2016 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
GB 5920—201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11554—2008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15235—2007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 17509—200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 18408—2015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 18409—2013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GB 18099—2013 机动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 21259—2007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3255—2019 机动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GB 25991—2010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T 30036—2013 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GB/T 30511—2014 汽车用角灯配光性能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