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2024-05-3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3双,其中2双作为检验样品,1双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QB/T 1002—2015 皮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6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1年第15号)中的《皮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3双,其中2双作为检验样品,1双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帮底剥离强度 | GB/T 3903.3—2011 |
2 | 鞋帮拉出强度 | QB/T 1002—2015 |
3 | 成鞋耐折性能 | GB/T 3903.1—2008 GB/T 20991—2007 8.4.1 |
4 | 外底耐磨性能 | GB/T 3903.2—2008 |
5 | 鞋跟结合力 | GB/T 11413—2015 |
6 | 成型底鞋跟硬度 | GB/T 3903.4—2008 |
7 | 衬里和内垫材料的耐摩擦色牢度 | QB/T 2882—2007 A法 |
8 | 安装勾心或其他刚性支撑材料的要求 | QB/T 1002—2015 |
9 | 勾心纵向刚度 | GB/T 3903.34—2019 |
10 | 勾心硬度 | GB/T 230.1—2018 |
11 | 勾心长度下限值 | GB/T 28011—2021 |
12 | 勾心弯曲性能 | GB/T 28011—2021 |
13 |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GB/T 19942—2005 |
14 | 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 | GB/T 2912.1—2009 GB/T 19941—2005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QB/T 1002—2015 皮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6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1年第15号)中的《皮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