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2024-05-3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2只,其中1只作为检验样品,1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QB/T 2155—2018 旅行箱包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童车等7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中的《旅行箱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2只,其中1只作为检验样品,1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拉杆耐疲劳性能 | QB/T 2155—2018 QB/T 2919—2018 |
2 | 行走性能 | QB/T 2155—2018 QB/T 2920—2018 |
3 | 振荡冲击性能 | QB/T 2155—2018 QB/T 2922—2018 QB/T 5083—2017 B法 |
4 | 跌落性能 | QB/T 2921—2007 QB/T 2155—2018 |
5 | 硬箱箱体耐静压性能 | QB/T 2155—2018 |
6 | 塑料硬箱箱面耐落球冲击性能 | QB/T 2155—2018 QB/T 2918—2007 |
7 | 滚筒冲击性能 | QB/T 2155—2018 QB/T 4116—2023 |
8 | 箱(包)锁耐用性能 | QB/T 2155—2018 |
9 | 缝合强度 | QB/T 2155—2018 |
10 | 游离甲醛 | GB/T 2912.1—2009 GB/T 19941.1—2019 |
11 |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 GB/T 17592—2011 GB/T 19942—2019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QB/T 2155—2018 旅行箱包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童车等7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中的《旅行箱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