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2024-05-3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0只,其中50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抽取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不足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时,抽取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不破坏最小销售包装。若样品过小,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样品总质量不小于0.25k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T 27590—2022 纸杯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中的《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0只,其中50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抽取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不足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时,抽取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不破坏最小销售包装。若样品过小,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样品总质量不小于0.25k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8—2022 |
2 | 总迁移量 | GB 31604.8—2021 |
3 | 高锰酸钾消耗量a | GB 31604.2—2016 |
4 | 重金属(以Pb计) | GB 31604.9—2016 |
5 | 铅(Pb) | GB 31604.34—2016 或GB 31604.49—2023 |
6 | 砷(As) | GB 31604.38—2016 或GB 31604.49—2023 |
7 | 荧光性物质 | GB 31604.47—2023 |
8 | 甲醛 | GB 4806.8—2022 GB 31604.48—2016 |
9 | 1,3-二氯-2-丙醇 | GB 4806.8—2022 |
10 | 3-氯-1,2-丙二醇 | GB 4806.8—2022 |
11 | 大肠菌群 | GB 14934—2016 |
12 | 沙门氏菌 | GB 14934—2016 |
13 | 霉菌 | GB 4806.8—2022 GB 4789.15—2016 |
14 | 感官指标 | GB/T 27590—2022 |
15 | 渗漏性能 | GB/T 27590—2022 |
16 | 杯身挺度 | GB/T 27590—2022 |
注: a适用于淋(覆)膜、涂层纸杯产品。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T 27590—2022 纸杯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中的《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