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木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2024-05-3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砧板、托盘、分格餐盘等产品抽取样品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碗、盘、杯、锅铲、蒸笼等产品抽取样品30个,其中20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刀、勺类等产品抽取样品60个,其中4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一次性筷子(含筷头)抽样数量为200双,其中100双作为检验样品,100双作为备用样品;非一次性筷子抽样数量为100双,其中70双作为检验样品,30双作为备用样品;雪糕柄、叉、签等抽样数量为600支,其中300支作为检验样品,300支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1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9790.2—2005一次性筷子 第2部分:竹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中的《竹木餐饮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砧板、托盘、分格餐盘等产品抽取样品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碗、盘、杯、锅铲、蒸笼等产品抽取样品30个,其中20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刀、勺类等产品抽取样品60个,其中4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一次性筷子(含筷头)抽样数量为200双,其中100双作为检验样品,100双作为备用样品;非一次性筷子抽样数量为100双,其中70双作为检验样品,30双作为备用样品;雪糕柄、叉、签等抽样数量为600支,其中300支作为检验样品,300支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12—2022 | |
2 | 总迁移量 | GB 31604.8—2021 | |
3 | 甲醛 | GB 31604.48—2016 | |
4 | 二氧化硫 | GB 4806.12—2022 附录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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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以五氯苯酚计) | GB 4806.12—2022 SN/T 2204—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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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噻菌灵 | GB 4806.12—2022 附录B |
|
7 | 邻苯基苯酚 | GB 4806.12—2022 附录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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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抑霉唑 | GB 4806.12—2022 附录B |
|
9 | 联苯 | GB 4806.12—2022 附录B |
|
10 | 大肠菌群a | GB 14934—2016 附录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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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沙门氏菌a | GB 14934—2016 附录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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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志贺氏菌b | GB 4789.5—2012 | |
13 | 金黄色葡萄球菌b | GB 4789.10—2016 | |
14 | 溶血性链球菌b | GB 4789.11—2014 | |
15 | 霉菌b | GB 4789.15—2016 | |
注:a 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且不经过消毒或清洗直接使用的竹木材料及制品的微生物应符合GB 14934—2016的规定,与食用、烹饪或者加工前需经去皮、去壳或清洗的食品接触的竹木材料及制品除外。 b仅适用于执行GB/T 19790.2—2005的产品。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1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9790.2—2005一次性筷子 第2部分:竹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中的《竹木餐饮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