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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4-05-16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阅读量: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违规低速电动车凭借价格低、不上牌、不需驾照、不上保险、充电方便等特性,在我市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在车辆碰撞、制动、灯光性能等方面存在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性能较低的问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亟需制定出台相关管理措施,加强我市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公安局在充分调研、学习借鉴北京、江苏、上海等省市经验的基础上,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共同起草了《通告》。起草过程中,市公安局分别向社会、相关单位、属地政府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征求了意见建议,确保符合天津实际。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出台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一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安委办〔2022〕8号)明确要求,“严管生产、销售、使用违规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违规行为,明确违规低速电动车退出时间表”。

  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明确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要求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

  三是《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上道路行驶。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自何时开始施行?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对违规低速电动车是如何定义的?

  违规低速电动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特种设备目录》明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主要包括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叉车等。因此,违规低速电动车不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对于违规低速电动车源头治理方面如何规定的?

  明确禁止本市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在本市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处理。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对于利用违规低速电动车从事客运、货运经营方面如何规定的?

  明确本市禁止利用违规低速电动车从事客运、货运经营。

  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对既有违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如何规定的?

  明确对本市既有违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至2027年4月30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过渡期后(自2027年5月1日起),违规低速电动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对快递、园林绿化、环卫在用违规低速电动车如何规定的?

  要求邮政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快递、园林绿化、环卫在用违规低速电动车的日常管理,过渡期内的行驶、运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符合邮政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求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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