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平湖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
为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乡规划区内利用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或取得的办公、厂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承重的基础上,保证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从事零售商业、旅馆餐饮、商务金融、医疗卫生、娱乐康体等服务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办理程序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以整幢作为最小改变单位,其中商务办公可以标准层作为最小临时改变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1.临时建筑或者危房的、已作出征收决定纳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近期征收计划的;
2.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内或相邻部位违法建设未依法处置,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3.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等的;
4.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者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5.属于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6.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社区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7.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8.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或者房屋使用公约、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申请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约定的;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只需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1.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
2.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
3.其他同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
(三)单位和个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经属地镇街道审查同意后,报请发改部门评价准入,评价准入通过后方可进入下步程序。
2.申请人应提供司法备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经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临时改变用途施工图专项设计,并出具设计单位对临时改变后建筑结构、消防、抗震安全等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专项设计应当符合结构、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标准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加盖审图章。
3.申请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提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书面申请(附件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交警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如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涉及建筑物外立面改造申请的,应当在审查中一并予以研究,对重大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组织联合会审,并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审议。
三、土地收益金
(一)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所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现有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属地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并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现有房屋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
1.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以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年限为依据,按评估确认楼面地价与原划拨土地楼面地价差额的5%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其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金=(评估确认楼面地价-原划拨土地楼面地价)×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批准年限×5%。
2.出让土地上的房屋,以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年限为依据,按评估确认楼面地价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楼面地价差额的5%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其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金=(评估确认楼面地价-合同成交楼面地价)×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批准年限×5%。
(三)单位和个人因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取,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公告和决定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相邻权和公众利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公告期限为十日。
(二)符合相关条件且不存在本办法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所列情形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附件2),并将决定书函告发改、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警等部门;经过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附件3)。
五、部门职责
(一)发改部门负责临时改变项目的准入;建设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的结构安全、消防和抗震等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审查;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查处。
(二)经信、教育、交通、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卫生健康、文旅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做好经营行为的审查、管理、监督工作,属地镇街道做好拟改变房屋用途项目的风险评估。
六、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年办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原有行业审批许可备案等同时作废。
(二)《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据,其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仍按原批准用途确定。对完成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批准临时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定和记载的用途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表
2.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3.不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平政发〔2021〕30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