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陕西省知识产权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根据举报内容及执法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罚没金额和举报人配合执法核查工作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奖励
近日,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陕西省知识产权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根据举报内容及执法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罚没金额和举报人配合执法核查工作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奖励:(一)罚没5万元以上,同时举报人积极主动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给予800-1000元奖励;(二)罚没2-5万元,同时举报人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给予500-800元奖励;(三)罚没2万元以下或举报人仅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的,给予300-500元奖励。举报信息涉及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或对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不受第一款最高奖励金额的限制。
陕知发〔2021〕32号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知识产权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我局修订了《陕西省知识产权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
联 系 人:上官敬东
电话传真:029-63916870
电子邮件:law3299@163.com
陕西省知识产权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陕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负责知识产权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受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方式:陕西省境内拨打029-12315转3;
(二)网上举报方式:
1.登陆/网址,填写举报信息;
2.举报人将举报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邮箱shaanxi12330@163.com;
(三)面交或邮寄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1楼中国(陕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第五条 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在陕西省行政管辖范围;
(四)未经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受理;未就此事项向其他相关单位举报的。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七条 根据举报内容及执法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罚没金额和举报人配合执法核查工作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奖励:
(一)罚没5万元以上,同时举报人积极主动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给予800-1000元奖励;
(二)罚没2-5万元,同时举报人配合线索核查工作的,给予500-800元奖励;
(三)罚没2万元以下或举报人仅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的,给予300-500元奖励。
举报信息涉及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或对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不受第一款最高奖励金额的限制。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的先后顺序以中心受理的时间为准;举报人联名举报违法行为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时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同一举报人举报两个以上关联案件的,按照同一案件奖励;不同举报人举报不同案件,但是案件有关联的,按照同一案件奖励。
第十条 中心应当在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审查核定奖励条件,提出奖励建议,经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批准给予奖励的,由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中心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函,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中心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