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本次修订说明
2021-09-04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本次修订说明
现就修订《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穗府规〔2018〕15号)为我市现行市长质量奖评审政策,于2018年7月颁布,有效期5年。2019年,根据市司法局《关于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司函〔2019〕129号)要求,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原《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穗府规〔2018〕15号)纳入集中清理范围,并根据清理结果开展集中修改工作。修改稿由市司法局征求公众意见以及各区与各部门意见,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2019年9月16日经15届8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因疫情影响,于2020年7月28日印发。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六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农业局、商务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金融局、税务局,广州海关有关负责人组成。”修改为“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统计、文化广电旅游、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税务,广州海关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二)第八条
“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卫生计生委、质监局、旅游局、金融局”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四)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质监局”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
(五)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卫生计生委、旅游局、金融局”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七)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创新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质监局”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
(八)第二十五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在评审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5号)同时废止。”
三、文件特点及创新之处
严格申报条件,坚持好中选优。严格评选程序,提高评审科学性、严谨性,确保市长质量奖的权威性。加强后续跟踪监管,引导获奖企业持续改进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