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答复:无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是否可以抽样检验? 2021-09-26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阅读量: 问题如下: 无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是否可以抽样检验? 您好,总局领导,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我想咨询的是没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可以抽样检验?留言日期:2021-09-18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如下: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抽样检验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发〔2020〕1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就抽样过程是否规范等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可按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