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市监案〔2021〕4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71205242Y;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电工器材、电器配件、接插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电光源、照明灯具、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加工、研究、开发,市场调研,项目投资,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监管总局交办,2021年4月3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材料,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1年9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向本机关书面告知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至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在转换器、墙壁开关插座、LED照明、数码配件等电源连接和用电延伸性产品销售渠道与交易相对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涉案商品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以转换器、墙壁开关插座为核心的民用电工产品,注册商标为“BULL公牛”,主要包括转换器、墙壁开关插座、LED照明、数码配件等电源连接和用电延伸性产品,广泛用于家庭、办公等用电场合。当事人对上述产品均实行价格管控。
(二)案件涉及地域范围。
当事人在民用电工领域内推行线下“配送访销”的销售方式,已建立覆盖全国城乡、110多万家终端网点的线下销售网络和专业的线上销售渠道。因此,当事人固定和限定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为全国。
(三)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直销为辅,并授权经销商在线上平台开店销售;当事人的经销商3000家左右,均为一级经销商。线下渠道主要是五金渠道和装饰渠道,线上渠道包含京东、天猫等平台。2014年至2020年间,当事人制定含有固定产品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内容的《市场运营规范》《经销商管理规则》《线上市场管理规范》《承诺书》等文件,并通过发布价格政策、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合同、承诺书等方式,实现对产品价格的管控。具体如下:
1.签订《经销合同》。《经销合同》规定,经销商“认可并遵守双方约定的市场管理体系”“服从甲方的价格管理和总体市场管理”。当事人的市场管理体系是一套严密而庞大的制度体系,包括《经销商管理规则》《开关插座产品销售政策》《市场运营规范》《墙开电子商务价格管理体系》《市场管理条例》等。经销商必须遵守当事人制定的价格管理体系,如“经销商应严格执行在公司备案的或者公司要求的加价率”。
2.发布价格政策。当事人向各经销商发布调价政策,如“终端零售价,指导价为75折,最低65折,最高85折”;“即日起,G06(白色)终端零售指导价调整为公司价格表的6.5折,终端零售和促销活动可以按照公司价格表的6.0折成交”;“所有互联网平台店铺销售的产品价格应以日常零售价为基础,价格体系按照《互联网平台价建议零售价格表》执行”;制定《产品信息及价格发布表》,直接确定产品的终端零售价格。此外还建立QQ、钉钉群等,并在群里发布产品价格表,要求群里的经销商按照价格表中标识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
3.签订《承诺书》。在签订《经销合同》的同时,经销商需要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当事人的价格管控体系,如“经销的墙壁开关插座全系列产品零售价不低于公司下发价格表6.5折,G09系列产品不低于公司下发价格表5折”;“遵守公司公布的经销产品建议价格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日常零售价、一般活动价、大促价)”等。
(四)当事人实施了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行为在线上和线下经销商均得到了实际执行,当事人还通过强化考核监督、委托中介机构维价、惩罚经销商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的实施。
1.自行监督。当事人通过组建市场督查部,常态化监管产品终端零售价格水平。市场督查部通过分布在各地的办事处,明察暗访市场价格,一旦发现经销商窜货、低于最低价格销售等问题,即予以惩处,并接收经销商之间的举报,派出督查员实地稽核,核实后进行处理。
2.委托中介监督。经查,当事人先后委托杭州维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淘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邦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爱德威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任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第三方公司对其经销商的零售价格水平进行监督,具体包括监督经销商是否执行其价格政策、是否窜货销售等。
3.实施惩处措施。经销商一旦发生窜货、低于最低价格销售等违反当事人的价格政策行为,当事人的督查部门核实后,在B2B系统里发通告,将会以扣分、收取违约金(扣除经销商返利或者保证金等)、取缔经销资格等方式予以惩处。2020年度线上线下发出违约通告1000多份。
(五)当事人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11月,当事人的转换器产品(移动插座)被工信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确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2019年、2020年,当事人的转换器、墙壁开关插座产品在天猫市场线上销售排名均为第一,转换器产品天猫市场占有率分别为65.27%和62.4%,墙壁开关插座产品天猫市场占有率分别为28.06%和30.7%。鉴于当事人产品的市场优势地位,经销商对其重点产品具有一定依赖性。当事人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产品在经销商之间的竞争和在零售终端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举报材料和市场监管总局交办函件,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持股情况说明书、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涉案商品、案件涉及地域以及2020年度销售额;
3.2020年6月18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1月26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1月26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宁波公牛电工销售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1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当事人开展了反垄断调查;
4.当事人提供的《市场运营规范》《经销商管理规则》《线上市场管理规范》《承诺书》《2020年线上经销商商业政策》《2020年公牛线上市场管理规范》《2020年联合营销中心线上市场销售管理政策》《2020年关于经销商参与维权的商业政策》《2020电商渠道产品售后服务政策》《2020装饰渠道市场运营规范》《2020装饰渠道经销商管理规则》《2020装饰渠道产品销售政策》《2020五金渠道商业政策》《2020五金渠道市场管理条例》等公司内部文件,证明当事人制定有关价格政策的事实;
5.当事人全资子公司宁波公牛电工销售有限公司与线上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合同7份以及经销商承诺书,证明当事人与经销商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行为;
7.当事人法务部法务专员虞瑛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制定营销制度、督查经销商、实施违约惩处的事实;
8.当事人电商营销总监卢毛毛及其下属吴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线上销售有关情况以及违反公司销售价格对经销商的处理情况;
9.当事人海外法律事务专员王琨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卢毛毛及其下属吴昊的相关身份;
10.当事人财务部负责人朱福县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核,制定产品出厂价、指导价等价格,以及扣除经销商有关违约罚款等事实;
11.当事人全资子公司宁波公牛电工销售有限公司市场督查部高祥洪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经销商价格违约进行督查的事实;
12.当事人全资子公司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督查部主管潘继红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包含《市场运营管理规范》《承诺书》等9个附件,并对经销商价格违约进行督查的事实;
13.当事人全资子公司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销商发展部经理沈科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包含《市场运营管理规范》《承诺书》等9个附件,并约定保证金的事实;
14.当事人部分经销商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经销商销售价格进行固定、限定以及督查、惩处价格违约的事实;
15.当事人提供各地办事处2014—2020年查处的属地经销商“窜货”“价格违规”等违约事项的统计分析文件和有关惩处记录,证明当事人实施了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的事实;
16.宁波公牛电工销售有限公司与线上经销商广州仪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飞连欣商贸有限公司、湖南省慧申建材有限公司、西安森上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市花园北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所签订的完整经销合同复印件,整套合同包括经销合同、商业政策、廉政共建协议、渠道产品售后服务政策、经销商参与维权的商业政策、线上市场管理规范、电商渠道市场经营补充政策、销售企业承诺书以及销售企业市场违约处理通报(包括跨平台窜货、指导价违约、低价销售、违规添加优惠券),证明当事人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的事实;
17.当事人线上销售产品的品种和各品种价格目录,包括市场零售价和批发价,证明当事人固定和限定产品价格的事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构成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能积极配合,深刻认识垄断行为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98.27亿元3%的罚款,计2.9481亿元(大写:贰亿玖仟肆佰捌拾壹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