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品牌创建和质量工作扶持办法的通知
昭政办规〔2023〕1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昭通市品牌创建和质量工作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品牌创建和质量工作扶持办法》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通市品牌创建和质量工作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品牌建设和质量强市战略,鼓励引导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品牌创建扶持是指对注册地在昭通市范围内,获得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并能够持续运行、获得云南省“10大名品”和绿色食品“10强企业”“20佳创新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协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组织给予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工作扶持是指经过规范程序评定,对本辖区质量提升和质量基础建设方面有突出成果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补助资金。
第二章 品牌创建扶持
第四条品牌创建扶持范围:
(一)首次申报并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组织;
(二)首次申报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三)主导申报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组织;
(四)入选云南省“10大名品”和绿色食品“10强企业”“20佳创新企业”的组织;
(五)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组织;
第五条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组织,按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扶持:
(一)对首次申报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组织,自2021年起,采取“一证一补”和分级补助的方式,对新申报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万元,县市区财政承担4万元。
(二)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并且有机认证面积达到10000亩以上,且到2025年有机产品证书依然有效的组织,于2025年底前统一核实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万元,县市区财政承担8万元。
(三)对到2025年有机产品证书依旧有效且连续维持3年以上的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万元,县市区财政承担5万元。
第六条第五条所称“首次申报并获得”指某一项产品首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对省级实施专项奖补的有机产品,市、县两级财政不再纳入扶持范围;已取得第五条(二)项所列扶持的组织不再享受第五条(三)项目所列扶持项目。
第七条对在绿色食品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组织,按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扶持:
(一)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证书并且到2025年依然有效的组织,按每张证书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万元,县市区财政承担4万元;
(二)对入选云南省绿色食品“10强企业”“20佳创新企业”的组织,由市级财政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对产品入选云南省“10大名品”的组织,由市级财政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八条对主导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组织,由市级财政按每个地理标志产品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组织,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三章 质量工作扶持
第十条质量工作扶持范围:
(一)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积极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的组织和个人;
(二)主导进行标准制修订,并且成功公布的组织;
(三)市委、市政府后续确定的其他质量工作激励类型。
第十一条鼓励引导各类组织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竞争优势,树立典范并分享成功经验,推动更多组织使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实施卓越绩效评价管理模式。对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成绩突出的组织与在推广卓越绩效评价管理模式过程中作出贡献的个人给予扶持:
(一)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按照评审原则、评审依据、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方法等,评价得分在全市前3名的组织,由市级财政每个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在4—6名的组织,由市级财政每个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根据评审原则、评审依据、个人参评条件等,每届只评选1名,在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卓越绩效评价管理模式过程中作出贡献的个人,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十二条 对主导进行标准制修订,并且成功公布的组织,根据《云南省标准化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以下扶持:
(一)完成一项国家标准,正式备案后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完成一项行业标准,正式备案后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完成一项云南省地方标准,正式备案后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四)完成一项昭通市地方标准,正式备案后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五)获云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四章 申报及审定
第十三条每年12月前,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品牌创建和质量工作扶持对象征集通知,明确重点支持类型和申报要求;于12月底前,组织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扶持资格审核,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报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主体,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的;
(二)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的;
(三)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依法被纳入惩戒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同一年度达到不同扶持标准的同一组织或个人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补助,也可以获得本办法扶持范围不同标准的补助。
第十六条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获取认证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机构)依法撤销认证或奖励,已获得的补助款项由补助单位收回,并依法追求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8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