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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切实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

2023-03-08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商务、盐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报省政府同意,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为切实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执法合力,保障履职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工作的责任感

  将商务、盐业执法职责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是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浙江实践的重要内容,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和数字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构建统一、权威、廉洁、高效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的关键环节,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有力手段。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将商务、盐业执法职责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精神,准确把握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平稳快速地做好执法事项划转、建立监管执法协作机制等工作,确保各项改革要求落实到位、取得良好效果。

  二、严格把握要求,认真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衔接工作

  (一)及时调整权力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对照省政府批准划转的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目录,及时在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中完成调整,将行政执法事项、日常监管事项分别在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的权力清单中体现。其中,省级部门的权力事项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调整,市、县(市)及保留执法层级的区两级部门的权力事项于2021年4月10日前同步完成调整。自2021年4月11日起,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2021年4月10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治考核等责任。上述行政处罚事项,除省级部门保留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外,全部实行属地管理。

  各市、县(市)及保留执法层级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政府批准划转的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目录,签订事权交接协议,于2021年4月10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分别报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划转事项目录公布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在做好日常监管事项权力清单调整的同时,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对执法事项权力清单进行调整。

  (二)明确部门职责边界。根据省政府批复精神,商务、盐业执法职责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其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由商务、盐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责边界统一明确为:商务、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商务、盐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加强部门间监管执法相关工作的信息共享、数据共通、结果共用。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行业监管规范、标准、上级主管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信息和材料及时提供给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放行政许可、日常检查等基础性信息数据的实时查询、在线校验、信息共享等功能,通过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向有权查处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立案查处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结果类数据信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共享至商务、盐业主管部门;涉及许可证件吊销的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吊销决定后应及时抄送发证的商务、盐业主管部门。

  三、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

  (一)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在监管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需要另一方提供协助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另一方在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依职责做好相应协助工作;涉及需要另一方出具专业性或技术性认定意见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在监管执法活动中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违法行为多发领域、环节的,应及时互相通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涉及需要向上一级部门请示的事项,由对应部门负责请示。

  (二)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商议涉及划转事项的执法计划、重大执法行动、重要监管制度,研究解决监管执法衔接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共同加强对下一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建立规范执法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规范执法机制,加强涉及执法划转事项的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下一级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行政执法职责情况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依法履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行业管理职责或拒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市场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移交的案件线索,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拒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的,另一方应当提出纠正建议,拒不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商务、盐业执法职责划转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及时联合召开会议学习省政府批复、三个省级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及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把握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注重协同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要增强大局观念和协作意识,主动靠前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协同做好执法事项划转工作,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强化信息通报共享、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衔接、执法事项会商,形成监管执法合力,保障履职到位。

  (三)加强情况报告。各地在推进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过程和日常工作中,如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及保留执法层级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20日前联合向设区市主管部门分别报送执法事项划转、协作机制建立等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25日前联合向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报送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李蕾,电话:0571-89762231

  省商务厅联系人:王佩兰,电话:0571-28939288

  省经信厅联系人:张兆发,电话:0571-87058134

  附件: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目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3日

  抄送:省委编办、省综合执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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