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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恶意举报行为暂行办法

2023-03-29 来源: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阅读量:

我市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恶意举报行为暂行办法

恶意举报可启动反向调查程序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在研判举报内容、处置问题线索过程中,对存在匿名、多头、重复等恶意举报行为的,以及内容严重失实,确为打击报复、诬告陷害、造谣传谣、恶意中伤干部等恶意举报的,可启动反向调查程序。

  日前,市纪委监委出台《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恶意举报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及时为受到恶意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办法》适用于在受理信访举报,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对恶意举报行为的处置,明确了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审慎从严、不枉不纵,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程序、及时澄清等原则。

  对恶意举报行为的调查程序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在研判举报内容、处置问题线索过程中,对存在匿名、多头、重复等恶意举报行为的,以及内容严重失实,确为打击报复、诬告陷害、造谣传谣、恶意中伤干部等恶意举报的,可启动反向调查程序。启动反向调查程序需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查部门应依纪依法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对恶意举报人开展调查。

  明确了为被举报人澄清正名的情形和方式。《办法》明确,调查部门应当根据个案实际综合考量,结合造成影响范围,可采取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本人发函反馈、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召开会议澄清说明、向社会公开通报说明等方式予以澄清正名,必要时可将恶意举报人追责处理情况一并通报。《办法》对恶意举报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要求。对经调查认定确属恶意举报的,应当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监督推动各级党组织自觉履行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抵制恶意举报行为。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依纪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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