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临汾市浮山县开展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临汾市浮山县开展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晋政函〔2023〕 30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的请示》(临政请示〔202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临汾市浮山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在保留市场监管领域执法事项的基础上,集中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林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集中行使上述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四、上述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上述范围内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也依法由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五、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集中行使上述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六、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实行管理和处罚相对分离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县有关行政机关为分工协作与监督促进的关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继续行使未集中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权力事项,履行本部门的日常监管、安全监管、行政指导、行业管理、标准监管等职能,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管理制度,对在综合行政执法中的各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的所有收入款项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返还作经费使用,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益完全脱钩。
八、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应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凡此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诉;有关行政赔偿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九、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临汾市开展试点工作。要加强跟踪指导,积极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
十、你市应加强对浮山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抓好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你市应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