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监管总局73、74号令-特种设备主体责任的16个问答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73号令)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什么时候发布实施?
答:市场监管总局73、74号令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二)市场监管总局73、74号令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是通过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人职责,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机制,推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人。
(三)“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日管控:由安全员每日根据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周排查:由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月调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日常安全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分别是什么人员?
答: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五)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如何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答: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一般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质量安全员一般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
(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是否可以由主要负责人担任?
答:可以,但应当具备质量安全总监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及安全员是否需要持证?
答: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八)充装单位如何设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答:充装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
(九)(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是否可以兼任?
答: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除上述要求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多少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安全员,并逐台(条)明确负责的安全员。
(十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应当具备哪些安全管理能力?
答:1.熟悉特种设备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2.具备识别和防控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3.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十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哪些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答:1. 熟悉特种设备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2. 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3. 具备识别和防控特种设备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4. 熟悉本单位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5. 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6. 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十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如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答: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已经建立类似工作制度的,可以将原有的工作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
(十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停产的,特种设备办理停用、临时停用的,如何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答: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停产的,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的,使用单位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临时停用的,使用单位可调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内容,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十五)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如何开展培训、考核?
答: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安全总监、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十六)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给予什么处罚?
答: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供稿:特设局 胡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