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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饮料等生产日期计算方式问题

2023-06-1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阅读量:

公众留言问题:生产日期计算方式问题
留言日期:2022-01-12
贵司各领导和工作人员好,本人在此想咨询一下,本人的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举例说明:豆奶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以生产日期为计算起点的话,该豆奶的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2日(在保质期内),该豆奶的过期日期为2022年1月3日,以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为计算起点的话,该豆奶的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3日(在保质期内),该豆奶的过期日期为2022年1月4日。
感谢回复!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2-01-19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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