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法规 > 总局答复 正文

关于医院等医疗机构销售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2023-06-13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智库专家陈晋平收集整理 阅读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院等医疗机构销售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391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院等医疗机构销售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冀食药监〔2017〕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因此,任何单位从事食品销售,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注意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本款中的合法主体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20日

头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