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3-06-13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收集整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476号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476号
你局《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字〔2016〕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2014)》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规定,松香甘油酯作为脱毛剂,可用于畜禽脱毛处理工艺,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
二、对于利用工业松香脱毛后的肉加工卤肉的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