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023-06-13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收集整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市监竞争函(2019]98号)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国市监竞争函(2019]98号)
你局《关于价格行政处罚程序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市监报字[2019]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机构改革有关精神.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已经划归市场监管部门。自2019年4月1日起,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执行。
二、请抓紧对各类价格违法线索进行梳理,符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立案要求的。抓紧立案,力争在4月1日前对已有线索处理到位;至4月1日确实无法处理到位的,2号令实施后,要按照2号令对立案时限及时限延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抓紧办理已经立案的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力争在4月1日前办结。确实无法在4月1日办结的,2号令实施后,要严格按照2号令对案件办结时限及时限延期的相关规
定执行。至4月1办结的,2号令实施后,要严格按照2号令对案件办结时限及时限延期的相关规定执行。至4月1日,案件立案已经超过90日的,应当向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申请延期。已立案案件确有2号令规定的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情形的,应当提前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待2号令实施后,按规定予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
四、至4月1日,对已经办结但尚未完成案卷归档的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发改价监(2013)719号)的有关规定制作案卷。
场监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2019年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