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法规 > 总局答复 正文

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具有移送职责和移送后的告知义务?

2023-06-2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阅读量:

咨询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具有移送相应告知义务?
留言日期:2020-03-30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而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经查,最高院2014年发布的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之四-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裁判主旨指出,针对发现的被举报人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具有积极移送和告知举报人的法定职责,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却表述为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是否意味着可以直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而代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移送职责和移送后的告知义务?希望贵局尽快回复并向社会公布!

回复部门: 法规司
回复时间:2020-04-02
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途径之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是对不具备举报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履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对不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履职规定,二者之间不相抵触。

头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