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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是否具有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2023-06-2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阅读量:

咨询问题:举报人是否具有对行政机关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留言日期:2023-04-12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是为了制止不规范的行政行为设立行政复议法,但全国各地大部分行政复议机关以举报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并已获得了相应的知情权还有监督权为由,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没有损害到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理由大量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导致行政机关胡乱使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大量的不规范的行政行为,或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直接被剥夺,导致社会矛盾大量激化,本身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纠正不正当行政行为,现行政复议已然失去了立法目的,导致举报人无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因此,请求贵单位明示举报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公开复函,保障行政公平公正性,请求解答举报人到底有无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回复部门: 法规司
回复时间:2023-04-13
    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的审查应由负责具体案件的复议机关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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