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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冒名登记的管辖权问题

2023-06-2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阅读量:

咨询问题:关于撤销冒名登记的管辖权问题
留言日期:2021-11-30
您好!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中“ 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的理解存在疑惑,希望得到解答!万分感谢!
如A省登记注册的某企业变更住所至B省,此时当事人反映该公司冒用登记,此时应理解为由A省原注册登记机关管辖(撤销)还是应理解为由变更登记的B省登记机关对原注册登记直接进行撤销?
另外,如B省登记机关已经受理,是否需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发现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存在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将该事项移送至A省处理?

回复部门: 信用监督管理司
回复时间:2021-12-01
涉及虚假登记的相关问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请向注册地登记机关反映并按照规定出示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由注册地市场监部门按照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流程进行调查,并作出撤销决定。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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