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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厂委托加工出厂产品质保书问题

2023-06-2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阅读量:

公众留言咨询:关于钢厂委托加工出厂产品质保书问题
留言日期:2022-03-09
A钢厂委托B钢厂生产A钢厂品牌的螺纹钢,过程中两家钢厂的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生产工艺、设备调试及之质量监督检测都按照A钢厂标准执行。那么改螺纹钢出厂时出具的钢材质量证明书应该使用A钢厂的还是B钢厂的?

回复部门: 质量监督司
回复时间:2022-03-15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有关企业应当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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