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3-06-2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东莞市航城建材有限公司
企业有企业标准的情况下,产品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留言日期:2023-05-14我们是一家生产农用排水管的厂家,已经正常经营十几年,2020年的时候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引制定了自己的企业标准,所有的产品都是按照企业标准进行生产的。2021年起,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的水管经销商与农户串通勾结,说我们的水管质量有问题,水管破裂导致种植的香蕉苗、菠萝蜜苗死亡,仅仅销售了几十万的水管,却起诉要我们公司赔偿一千多万。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鉴定,在我们公司已经明确说明适用企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情况下,鉴定公司却以我们公司的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为由,强制使用GB/T 10002.1-2006标准进行鉴定,最后得出结论我们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告又凭这份鉴定报告,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交给公安局,要求对我们公司进行立案侦查,现在乐东县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已经将经销商刑事拘留,接下来很可能对我们公司刑事立案,我在此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
1、国家推荐性标准是产品必须适用的标准吗?
2、在企业已经制定企业标准,鉴定公司依然强行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进行鉴定是否错误?
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仅根据鉴定公司基于国家推荐性标准做出的鉴定,就认定我们公司生产的水管是伪劣产品,要求对我们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是否错误?
以上情况非常紧急,因为海南的经销商已经被刑事拘留,接下来将对我们公司进行立案侦查,为及时纠正错误,需要尽快得到贵局的指引,请总局领导高度重视,尽快给予答复,谢谢!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3-05-171、《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执行,《标准化法》未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法律法规对相关产品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有规定的除外。 2、《标准化法》规定,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应当依据企业声明公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