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法规 > 总局发布 正文

市场监管所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4-02-2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市场监管所星级评定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所建设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定意义】市场监管所星级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全系统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推动弥补短板不足,夯实市场监管基层基础,提升履职效能。

  第三条【评定原则】星级评定对象为全国市场监管所以及履行市场监管所职能的分局。星级评定坚持统一规划、全面覆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建并重、重在建设的原则,实行自主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

  第四条【星级划分】市场监管所评定分为三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其他为无星级。

  第五条 【评定权限】市场监管总局评定全国五星级市场监管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评定本辖区四星级市场监管所。各市(地、州、盟)市场监管局、直辖市的区(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级市场监管局)评定本辖区三星级市场监管所。未被评定星级的市场监管所为无星级市场监管所。

  第六条【逐级申报】除首次评定外,星级评定应逐级申报、逐级评定。四星级市场监管所一般从三星级评定,五星级市场监管所一般从四星级评定。

  第七条【评定周期】五星级市场监管所星级评定工作每2年开展1次。四星级、三星级市场监管所星级评定工作每1年或2年开展1次,由省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确定。

  第八条【组织领导】市场监管部门成立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系统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组织本级星级评定工作;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到上一级进行评定的市场监管所,按程序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推报;在本级星级评定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本系统评定工作情况。

  第九条【等次确定】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每个评定周期按照评定权限确定相应星级评定比例,并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五星级市场监管所每次评定一般不超过全国市场监管所总数的1%。四星级、三星级市场监管所数量由省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四星级市场监管所每次评定一般不超过辖区市场监管所总数的15%,三星级市场监管所每次评定一般不超过辖区市场监管所总数的20%。

  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十条【评定指标】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五星级市场监管所星级评定指标体系,省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五星级指标体系,结合辖区实际分别制定四星级、三星级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评定要素】市场监管所星级评定要素主要包括:总体情况、党建引领、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履职绩效、基础保障等方面。

  (一)总体情况,包括市场监管所整体面貌、工作人员监管服务态度、社会形象等。

  (二)党建引领情况,包括市场监管所党建工作基本情况、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情况、执行党的各项纪律情况、党建引领业务工作成效。

  (三)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定岗定责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整体运行情况等。

  (四)队伍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配备和履职情况、监管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和履职条件、干部履职情况、干部行为规范、干部工作作风等。

  (五)履职绩效情况,包括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科所队联动情况、工作成绩、监管执法程序、服务群众和市场主体情况、创新成效等。

  (六)基础保障情况。包括办公条件保障、设施装备配备、形象标识设置、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二条【加分指标】市场监管所在一个评定周期内有以下情况可适当加分:

  (一)工作成绩突出,近5年集体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给予的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

  (二)党建创新特色鲜明,党建引领扎实有力,近5年党支部受到区县党委表彰奖励。

  (三)在党建工作、队伍建设、监管执法、内部管理等方面形成示范性典型经验做法,近2年市场监管所优秀事迹被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

  (四)在重大活动保障中取得优异成绩,近2年所长受到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表扬。

  (五)履职能力较强,近2年集体或个人在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比武练兵中获前3名。

  第十三条【门槛指标】市场监管所在一个评定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参与星级评定:

  (一)市场监管所干部存在违规违纪情况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因监管不力或行政不作为,辖区发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应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三)市场监管系统或地方政府监管执法考核未达到合格等次的。

  (四)监管服务对象对市场监管所工作满意度较低,或因工作作风等问题被上级通报的。

  (五)在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其他由评定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宜参评的。

  第十四条【加权解释】市场监管所星级评定要素根据评定周期内重点任务赋予不同权重,总分值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评定方式】星级评定工作结合实际,可采取现场检查、远程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通过审阅材料、个别谈话、听取汇报、满意度调查等方法考评。必要时可委托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考评。

  第十六条【评定程序】市场监管所星级评定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定的方式开展,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本级工作方案和评定指标体系,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市场监管所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自评,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向县(市、区、旗)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县级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三)县级市场监管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管所进行集体综合研判,向市级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名单和相关材料。

  (四)市级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本辖区三星级市场监管所星级评定,经集体综合研判确定三星级市场监管所,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四星级市场监管所。

  (五)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四星级市场监管所星级评定,经集体综合研判确定四星级市场监管所,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五星级市场监管所。

  (六)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全国五星级市场监管所星级评定,确定五星级市场监管所。

  (七)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局分别发布评定结果,发放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授牌要求】三星级以上市场监管所应当规范悬挂牌匾。牌匾样式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设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评定权限发放。

  第十八条【动态管理】市场监管所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核1次。复核工作一般结合评定工作开展,复核通过的,保留原星级,不占新评定星级所名额。复核未通过的,予以降级或摘牌处理。

  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凡发生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星级所,由原星级评定主体部门予以摘牌处理,2年内不得参加星级评定。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激励措施一】五星级市场监管所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先进集体,四星级以上市场监管所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优秀市场监管所。

  第二十条【激励措施二】市场监管总局对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适时组织推广各地开展星级评定和五星级市场监管所建设中好的经验做法,组织星级市场监管所参加会议交流、现场教学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激励措施三】各地结合实际建立配套奖励措施,将星级评定结果作为市场监管所干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交流的重要参考。对星级评定结果较好的市场监管所,在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培训学习名额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定经费奖励。

  第二十二条【激励措施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推动辖区内市场监管所星级评定工作,对未评定星级的市场监管所,省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和帮扶,县级市场监管局要落实主体责任,着力补齐短板,积极推进市场监管所建设。

  第五章评定成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长效机制】星级市场监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亮明星级荣誉,定期自查自评,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保持优秀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巩固提升】星级市场监管所应当始终对标五星级市场监管所评定标准,继续围绕星级评定核心内容加强自身建设,持续巩固和深化已有成果。无星级市场监管所应当继续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加强自身建设。

  第二十五条 【引领示范】星级市场监管所应当及时总结凝练典型经验做法,加强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细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实施范围】履行市场监管所职能的站、队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头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