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全面整改
2022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依法扎实高效、稳妥有序推进案件查办,对知网进行现场检查,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大量用户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多次听取知网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
经查,知网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2014年以来,知网滥用该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一是通过连续大幅提高服务价格、拆分数据库变相涨价等方式,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其数据库服务的行为;二是通过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等方式,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学术期刊、博硕士学位论文等学术文献数据,并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实施。调查表明,知网实施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行为排除、限制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竞争,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影响了相关市场创新发展和学术交流传播,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知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2022年1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计8760万元。同时,坚持依法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监督知网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要求知网围绕解除独家合作、减轻用户负担、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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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2〕87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一: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出版物批发等。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
当事人二: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及业务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等。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
当事人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编辑、出版、发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教育内容互联网出版业务;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出版物的加工、制作;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销售出版物等。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0号
知网(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简称CNKI)作为学术平台,主要业务是向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等用户销售网络数据库服务,同时提供学术不端检测等增值服务。本案主要涉及知网网络数据库服务业务。经查,知网由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共同运营,三家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了本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本案承担法律责任的经营者,本机关认定该三家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以下将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统称为当事人。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发现的线索,经前期核查,2022年5月13日,本机关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本案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本案相关市场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的界定相关市场原则和方法,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
(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是指数据库服务经营者通过选择、汇集、编排等方式,将中文学术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等学术文献形成以数据库为载体的数字化、动态更新的产品,为中文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作者等用户提供网络出版、学术传播、文献统计等服务,并为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及个人等用户提供数据集成、文献分类导航、知识检索、统计分析、关联排序以及在线阅读、全文下载等服务。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借助数字技术对学术文献进行系统性的数字化处理,实现检索查询精准化、阅读下载便捷化,成为知识汇聚、传播、分享的重要渠道和平台。
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属于多边市场,主要服务中文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个人用户等拥有学术资源和使用数据库服务的两类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各边用户对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的需求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综合考虑各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并主要从用户的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1.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与电子图书数据库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电子图书数据库服务主要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将印刷型图书资源进行数字化排版、汇集并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数据库服务。电子图书数据库服务与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在商品特性、主要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1)从需求替代分析,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两者商品特性不同。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特性是创新性和时效性,最新研究成果通常以论文形式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主要汇集学术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等学术文献,具有及时性、前沿性、动态更新等特点。用户检索相关领域最新研究成果通常会使用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电子图书数据库主要汇集科技图书、学术专著及各类畅销图书等图书资源,一般具有滞后性、稳定性、更新周期长等特点。证据表明,用户普遍认为两者属于互为补充关系而非替代关系。
二是两者主要功能不同。电子图书数据库服务的主要功能是将印刷型图书资源电子化汇集后进行网络传播,以在线阅读功能为基础,为用户提供书名搜索、作者搜索、字段搜索、图书收藏等基本服务。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能够提供学术文献引文网络、关键词、作者、机构、主题等更具深度的关联检索功能。同时,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能够提供文献引用分析、学术成果产出分析等多维度统计分析服务,为学术影响力评价提供重要依据。
(2)从供给替代分析,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进入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需要获得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或作者的著作权许可;同时,经营者还需根据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生产流程建设数据库基础设施,建设营销推广渠道,吸引用户从而达到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电子图书数据库服务经营者转化为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经营者的成本很高,需要获取大量的学术资源、投入较多资金等,短期内难以实现市场进入。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与电子图书数据库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2.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与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是基于互联网搜索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根据用户需求搜索学术文献信息,并按照一定的算法、规则向用户展示检索结果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可以为用户提供付费或者免费的学术文献搜索展示,由于模式、特性、功能、用途等方面的显著差异,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与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1)从中文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等用户需求替代分析,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两者基本功能不同。对中文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及作者而言,其主要需求是出版发行和论文发表,进行学术传播,提升学术影响力。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的基本功能是为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及作者提供网络出版发行服务,并提供文献数据多维度统计分析等服务,为评价学术影响力提供依据。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主要是对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中文学术文献进行网络展示传播,并不具有网络出版发行功能,不能提供基本的网络出版发行服务。
二是两者版权使用费不同。学术期刊、学位论文等学术文献不同于通俗作品,有特定的受众范围,实现盈利的渠道和空间相对有限。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通过有偿授权模式,一般要向权利方支付一定的版权使用费;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由于并不提供网络出版发行服务,一般不向权利方支付版权费用。
(2)从使用用户需求替代分析,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两者主要功能不同。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主要为用户提供文献检索和全文查阅、下载等一站式服务。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通常仅展示文献的题录、摘要等,主要是提供搜索服务,不具有全文查阅和下载等服务功能,用户如需查阅或下载全文,要点击链接跳转至第三方来源网站。
二是两者主要用途不同。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主要用于对相关学术领域进行深入学习研究或者撰写学术论文,文献的权威性、广泛性、专业性、连续性和时效性较强。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主要用于对相关学术领域现有文献进行检索。同时,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所展示的文献通常不设置严格的收录质量门槛,来源渠道较为复杂,文献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与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差距明显。
三是两者用户及使用成本不同。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费用较高,购买主体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等机构用户,购买后提供机构内个人使用,同时具有一定数量的个人注册用户。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主要面向个人用户,使用成本相对较低甚至免费,以吸引更多用户使用其平台服务。
(3)从供给替代分析,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经营者主要通过向用户提供基础服务及增值服务营利,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主要通过互联网广告销售营利,两者差异较大。进入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需要获得网络出版资质许可,并获得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或作者的著作权许可,经营者需具备特定的资质条件并经行政审批。同时,经营者还需搭建相关基础设施,建立营销渠道,进行广告宣传吸引用户。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经营者转为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经营者的成本很高。多年来,未出现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经营者实际发展为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经营者的情况。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与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3.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与外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外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主要汇集外文学术文献,其在网络出版、学术传播、知识检索、全文下载等方面与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具有一定相似性,但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1)从需求替代分析,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由于研究内容、学术传播、语言偏好等方面的差异,两者均有特定的用户群体。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主要实现中文学术知识的传播、共享。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等一般同时购买中文和外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调查发现,用户普遍认为两者属于互为补充关系而非替代关系。
(2)从供给替代分析,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外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经营者要有效进入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需吸引用户且达到临界规模,并需要进行基础设施、技术支持等投入以及机构、人员、资金等布局,成本较高,短期内难以实现市场进入。多年来,未出现外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经营者实际发展为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经营者的情况。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中文与外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4.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根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和经营模式,其无需进一步细分。
一是无需根据数据库文献领域不同进一步细分。根据学科领域不同,学术文献可以分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生物医学、社会科学、艺术人文等不同细分类别,数据库本身具有综合性,主要提供不同领域学术文献的综合数据库服务。由于用户对数据库服务普遍具有跨领域、综合性需求,数据库一般不按领域分拆。因此,涵盖不同学科领域的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无需进一步细分,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二是无需根据数据库文献类型不同进一步细分。根据文献类型不同,学术文献可以分为学术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等不同细分类型,不同类型的学术文献是学术研究成果的不同载体,均具有学术创新性和时效性。同时,不同类型的中文学术文献均可通过综合性的数据库服务实现网络出版发行和学术传播,用户可以通过数据库服务检索、查阅、下载不同类型的中文学术文献。因此,汇集不同文献类型的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无需进一步细分,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与境外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
一是从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由于出版管理制度、用户偏好、惯用语言等原因,中国境内用户进行中文学术文献网络出版发行或者查阅、下载中文学术文献时,普遍选择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一般不会将境外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作为替代选择。同时,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也主要面向中国境内用户,较少服务境外用户。
二是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根据我国网络出版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资经营的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因此,境外经营者不能进入中国境内市场,不会对现有的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经营者构成直接和有效的竞争约束。
三是中国境内市场无需进一步细分。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限制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经营者跨地域服务的政策壁垒,也不存在显著不同的用户偏好,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经营者借助互联网可以为全国范围的用户提供服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具有较强市场力量。一是从数据库服务收入看。2014—2021年,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经营者合计服务收入中,当事人市场份额分别为59.95%、58.62%、63.27%、66.91%、66.99%、65.22%、68.03%、69.38%,均超过50%。二是从文献下载量看。文献下载量反映了用户对数据库服务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调查获取的数据,用户通过当事人数据库服务平台实现的全文下载量由2014年的7.69亿次增加到2021年的17.4亿次,超过76%的中文学术文献全文下载来自当事人平台。同时,相关数据表明当事人具有较强市场力量。当事人数据库收录了95%以上正式出版的中文学术文献,数量最多、最全。当事人收录的学术资源质量更高,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为例,截至2022年5月,与当事人合作的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共1906种,占总数的96.7%。与当事人就博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合作的985、211、“双一流”高校共计136家,占总数的91.89%。此外,截至2022年5月,当事人拥有机构用户2万多家,个人注册用户1.23亿人;当事人覆盖90%以上的高校用户,其他类型用户覆盖率均在60%以上。
(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当事人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根据数据库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4—2021年,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4685.91、4629.60、4939.03、5212.03、5231.21、5112.65、5366.28、5488.13,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呈现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当事人市场份额最高且整体呈增长趋势,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
(三)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当事人作为中国境内最大的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经营者,具有影响和决定交易价格等关键交易条件的能力。当事人在与用户的商业谈判中,具有很强的议价能力。当事人数据库服务价格明显高于其他竞争者,且连年较大幅度上涨,大量用户仍购买当事人数据库服务,部分用户在停用后,又只能再次续订。2014—2021年,在当事人数据库服务持续涨价的情况下,机构用户数量仍保持年均2%的增长。同时,机构用户普遍希望与当事人开展长期合作维持价格基本稳定,但当事人基本以一年为限签订合同,并在续签合同时提高价格,体现了当事人对市场具有很强控制能力。同时,当事人掌握大量核心学术资源,对不同边用户能够产生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不断增强对市场和用户的控制能力。
(四)当事人具有较为强大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2021年,当事人营业收入为17.52亿元,较强的财力可以支撑当事人开展研发、开拓市场。当事人面向50多个行业设立分公司,并在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共有1000余人的销售团队。当事人掌握海量的中文学术文献数据,在全国设有9个数据加工基地,具有较为先进的数据处理设施和较强的数据处理能力。当事人具有较为先进的数据库检索和资源整合技术,有数百名专业的技术工程师团队,以及100余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各类数字出版技术,涉及知识库技术、文献检索、内容标引、知识挖掘、自然语言理解、机器翻译、学术不端检测等各领域。
(五)用户对当事人高度依赖。一是当事人数据库服务具有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高校等用户主要通过当事人数据库服务进行网络出版发行,使用数据库服务的用户主要通过当事人数据库查阅、下载中文学术文献。当事人数据库服务平台汇集了大量用户资源,具有很强的锁定效应。二是当事人数据库服务与国内学术评价高度关联。学术期刊出版单位普遍表示对当事人高度依赖,由于当事人数据库服务具有事实上的学术评价功能,学术文献被当事人数据库收录以及引用、下载的情况,可以衡量学术影响力。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文献引用率、转载率等数据,并与国内主要学术评价体系关联,成为评价学术影响力的重要依据。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评价、评级管理中,普遍将研究成果被当事人收录作为基本考核要求,进一步增强了用户对当事人的依赖程度。三是当事人数据库服务用户黏性强。高校、科研院所普遍表示在校师生和研究人员对当事人数据库服务高度依赖。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等用户普遍表示转向其他数据库服务会失去广泛的读者基础,进而影响学术传播和学术影响力。机构及个人用户普遍表示,由于当事人数据库服务与学术评价评级深度关联,转向其他平台将面临学术评价、职称评定等多方面障碍。因此,用户转向其他数据库服务平台的成本很高、难度较大。
(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同时具有知识产权产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多重属性。经营者进入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等资质方可开展经营。同时,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需要获得足够数量的学术文献资源和用户,才能实现有效市场进入,新进入者达到用户临界规模难度大。此外,潜在进入者还面临获取著作权许可以及用户习惯难以改变、用户转换成本高等问题,进入市场的难度较大。
(七)当事人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当事人围绕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研究开发了一系列系统或平台,包括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期刊采编平台等。以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为例,与其他主要竞争性平台相比,当事人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已成为国内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用户普遍使用的检测工具。当事人在数据库关联市场的优势,巩固和增强了其市场力量。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综合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等签订的协议,其他竞争性平台、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经查,2014年以来,当事人为阻碍其他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平台发展,维持、巩固、强化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采取多种奖惩手段保障行为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一)当事人通过独家合作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只能向其提供学术文献数据。
当事人作为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经营者,学术文献特别是重要学术文献(核心期刊、“双一流”高校博硕士学位论文等)的数量和质量是当事人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获取学术文献数量越多、质量越高,就越能提升数据库服务的学术影响力和市场价值,进而形成正向反馈效应,使更多用户向当事人提供优质学术资源,同时吸引更多用户购买数据库服务,增强市场力量,持续保持竞争优势。2014年以来,当事人通过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签订格式化独家合作协议等方式,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向当事人独家授权使用期刊、博硕士学位论文等学术资源,不得授权其他竞争性平台使用,并以多种手段保障独家合作协议实施。
1.当事人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其不得向其他竞争性平台授权使用相关文献数据。证据显示,当事人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签订数字出版合作协议,约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授权当事人独家使用期刊文献的数字化汇编和复制权、数字化制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同时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向其他竞争性平台授权,且协议终止后,当事人仍可在较长时间内独家使用,导致其他竞争性平台无法与相关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合作,获取提供数据库服务所必需的数据要素。2014年以来,当事人每年达成独家合作协议的期刊数量为920种至1525种不等。其中,独家合作的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数量为575种至993种不等,占当事人独家合作期刊总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62%以上。
2018年以来,当事人从期刊数据库中选取部分学术价值高、学术影响力大、用户刚需的重点期刊,在独家合作协议基础上,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其授权当事人独家享有数字版和纸质版发行权利,形成个刊数据库单独定价销售,进一步挤压其他竞争性平台获取期刊数据资源的空间。2018年以来,当事人个刊数量快速增长,从2018年底的212种增长至2022年的683种。
2. 当事人与高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其不得向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供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当事人与高校签订博硕士学位论文独家合作协议,约定高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再组织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交博硕士学位论文以网络、光盘或其他数字形式传播”,导致其他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平台无法获得相关高校的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2014年以来,当事人独家合作的高校数量和占比逐年增长,2022年5月达490家,占与当事人合作高校总数的63.1%。
3. 当事人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协议实施。
一是当事人根据是否独家合作,支付差别性的版权使用费。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与当事人签订非独家合作协议,仅能按销售额的11%左右获取版权使用费,年收入多在万元以内;如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则能获得数倍以上版权使用费,收入大幅增加;如与当事人签订个刊合作协议,合作费用会更高。高校与当事人签订博硕士学位论文独家合作协议,当事人支付的费用也显著提高。
二是当事人通过免费提供学术不端检测等服务,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执行独家合作协议。当事人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技术先进,并且依托数据库海量学术文献资源,已经成为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需要的重要服务。当事人为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开展独家合作,为其免费提供学术不端检测服务。部分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为获得当事人提供的免费学术不端检测服务,与当事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作为交换条件,高校还需将博硕士学位论文独家授权给当事人使用。当事人通过免费提供学术不端检测服务,促使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执行独家合作协议,进一步锁定核心学术资源,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不当维持、巩固当事人市场力量的目的。
三是当事人通过多种方式,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停止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当事人通过在竞争性平台、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自有网站检索等方式,监测独家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如发现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布相关学术文献,当事人则要求其停止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同时向相关竞争性平台发函,要求删除相关数据。2014年以来,当事人直接或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向竞争性平台发函超过3200件。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如不配合发函,当事人则暂停支付版权使用费。从当事人版权使用费支付情况看,执行独家合作协议是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取得版权使用费的前置条件。
4.当事人独家合作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未强迫合作对象签署独家合作协议,且独家合作行为并非出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观目的,同时结合相关市场情况和行业情况看,独家合作形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独家合作未对学术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近年来知网独家合作学术期刊的被引用量和下载量均稳步提升,且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并未影响期刊论文的有效传播和交流使用。
本机关研究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当事人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主动签订格式化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授权当事人独家使用期刊、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并以多种手段保障独家合作协议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观意图明显,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从行业合作模式看,除当事人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签订大量独家合作协议外,境内同行业竞争者较少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调查表明,当事人独家合作行为不利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不具有合理性。三是调查证据和大量诉讼表明,独家合作未产生当事人所声称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独家合作与保护知识产权并没有必然联系。四是学术资源具有多栖性,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在自有网站上的发布只是众多传播渠道之一,独家合作限制了学术资源的传播渠道,影响了学术期刊获得更多市场机会。五是独家合作行为影响了学术交流及传播,期刊论文被引用量和下载量在知网的提升,并不能说明独家合作行为未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不存在独家合作行为,更有利于相关学术期刊广泛传播。
综上,当事人实施独家合作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二)以不公平高价销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
经查,2014年以来,当事人为获取超额利润,滥用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连续大幅提高服务价格、拆分数据库变相涨价等方式,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的行为。
1.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数据库服务价格。
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价格应当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当事人提供的网络数据库服务属于信息化产品服务,具有“低边际成本”的特点,可以极低成本“复制”销售给用户。由于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缺乏有效竞争约束,用户对当事人数据库服务具有较强依赖性,需求价格弹性低,在当事人持续大幅提高数据库服务价格的情况下,用户仍需购买当事人数据库服务,被动接受涨价。
(1)当事人数据库服务成本长期基本稳定。当事人提供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需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获取学术文献资源,并对文献进行扫描、标引、识别编改、学科分类、作者和机构规范、引文链接和数据集成等人工编辑加工,再通过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学术文献检索、下载等服务。当事人网络数据库服务成本主要由学术文献采购成本、数据加工成本、网络运维成本构成。由于当事人网络运维成本占数据库服务总成本的比例很低,该部分成本变化不会显著影响总成本。因此,当事人数据库服务成本变化主要体现在学术文献采购成本和数据加工成本。
经查,当事人数据库服务成本长期基本稳定。一是学术文献采购成本长期稳定。当事人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等签订长期合作协议,锁定学术资源,并保持采购成本稳定。2014年以来,当事人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高校签订获取学术资源合作协议的期限绝大部分超过3年,当事人每年支付的版权费用基本稳定。证据显示,当事人学术文献版权成本年均仅增长1.50%,且该项成本中还包含了当事人为获取独家学术资源而多支付的合作费用。二是数据加工成本基本稳定。数据加工的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人工成本与数据加工量和效率相关。证据显示,当事人通过优化流程、升级技术、精细化管理等,数据加工效率不断提高,比如期刊加工工时由5工时减到2.2工时,因此当事人单位数据加工成本不断降低。同时,当事人每年数据加工量保持基本稳定。
(2)超过正常增长幅度提高销售价格。2014年以来,当事人在数据库服务价格较高的情况下,仍连续多年以较大幅度提高数据库服务价格,年均涨幅达10.06%。2014年以来,用户采购当事人数据库服务年均价格涨幅超过30%的有66家,10%—30%的达622家。部分用户2021年数据库采购价格达到2014年的数倍,其中,高于4倍的有91家,高于3倍的有157家。由于购买当事人数据库服务的主要用户为高校、科研院所等财政拨款单位,用户对当事人数据库服务为刚性需求且议价能力弱,只能压缩其他费用支出,以高价购买当事人数据库服务。
2.当事人数据库服务价格涨幅显著高于同行业竞争者。
2014年以来,当事人数据库服务的成本及内容的变化与同行业竞争者相比,并无显著差异,同行业竞争者数据库服务价格平均涨幅均不超过4%,当事人数据库服务价格的涨价幅度明显高于同行业竞争者。当事人利用具有的支配地位,通过逐年提高数据库服务价格获得超高利润。2014年以来,当事人数据库服务毛利率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3.当事人通过不公平的手段持续推高数据库服务价格。
(1)将学术价值较高的期刊拆分进行单独销售,变相提高整体销售价格。经查,2017年以来,当事人为提高数据库整体价格,从期刊总库中挑选学术价值较高的部分独家合作期刊作为个刊进行单独销售。由于个刊库的期刊学术影响力大、使用频率较高,用户对其高度依赖。当事人将个刊拆出后,用户要同时购买期刊库和个刊库才能满足需求。当事人拆出个刊后,期刊库资源数量、质量逐年下降,而销售价格并没有明显下降,但个刊库的销售价格连年持续提高,变相大幅提高数据库服务整体销售价格,用户购买“期刊库+个刊库”服务价格大幅上涨。证据显示,2017年期刊总库服务平均售价为30.82万元,2021年“期刊库+个刊库”服务平均总售价上涨至54.23万元,相较2017年涨幅达76%。部分用户采购成本上升3倍以上。
(2)实施不合理的定价机制推高数据库价格。当事人采取高定价、高折扣空间的价格策略,价格折扣无明确标准且不公开透明。当事人根据不同用户历史价格、使用需求、经费预算等,提供不同的报价和折扣方案,提高了数据库服务整体价格。同时,当事人将数据库服务价格与并发数(同时在线使用数据库服务的用户数量)关联,并设置较低的并发数,导致频繁出现数据库无法登陆、无法下载、下载掉线等问题。高校、科研院所等用户为满足数据库基本需求,不得不增加并发数,接受当事人涨价要求,向当事人支付更高的数据库服务价格。
(3)实施以不合理涨价为目标的销售激励措施。当事人销售数据库服务以推动涨价作为主要目标,要求用户每年续订数据库服务的价格涨幅在10%以上,进而逐年提高数据库服务销售价格。为确保实现涨价目标,当事人采取严格的内部管理和奖罚措施,明确用户续订数据库服务销售人员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如续订且实现价格上涨则提成比例更高,激励销售人员推高数据库服务价格。
综合以上分析,2014年以来,当事人利用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在数据库服务成本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采取多种不公平手段,连续大幅提高数据库服务价格,价格涨幅远超其他竞争性平台,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获取了不当垄断利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工作群沟通记录、财务报表、销售政策、自查报告等,当事人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等签订的协议,其他竞争性平台、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当事人滥用在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独家合作维持、巩固、强化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数据库服务,损害了用户合法利益,阻碍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影响了学术交流传播,破坏了良好的科研学术生态环境。
(一)排除、限制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竞争。
当事人实施独家合作和不公平高价行为,直接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提高了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
一是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当事人凭借市场支配地位,通过独家合作限制数量庞大的优质学术资源不得在其他平台传播,使其他竞争性平台无法获取优质学术资源,导致其竞争能力明显削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是不当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削弱了潜在竞争约束。当事人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高校不得向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供学术资源数据,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从而增加了潜在进入者充分获取参与市场竞争所需学术资源的难度,削弱了市场潜在进入者带来的竞争约束。
三是不当挤压了市场竞争空间。由于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的用户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等,经费相对有限,当事人不断提高数据库服务价格,使部分用户不得不放弃购买其他竞争性平台的服务,挤压了其他竞争性平台和潜在进入者的市场竞争空间。
(二)损害了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及作者利益。
当事人实施独家合作行为,直接限制了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高校自主选择学术传播渠道,影响学术传播的范围和效率,损害了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以及作者的利益。
一是损害了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高校的学术资源自主发布权。当事人要求相关学术资源独家发布和传播,限制了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高校自主选择合作平台的权利,使相关学术资源损失了原本可以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布和传播的机会。
二是降低了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高校的学术传播效率。由于当事人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高校长期开展独家合作,形成“绑定效应”,影响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高校的学术资源获得更多市场机会。同时,当事人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高校学术资源传播渠道和范围,影响学术传播。
(三)损害数据库用户合法利益。
当事人开展学术资源独家合作,使学术资源无法充分有效触达用户,损害了用户利益。当事人实施不公平高价行为,使用户为了满足需求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价格,不当增加了用户成本。
一是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当事人实施独家合作行为锁定了学术资源,导致其他竞争性平台上可选择学术资源大幅减少,限制了用户的选择空间,使用户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的交易条件,无法从其他竞争性平台获得相关学术文献资源。
二是不当增加了用户负担。当事人滥用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从2014年开始持续较大幅度提高数据库服务价格,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等用户获取数据库服务的支出大幅上涨,不当增加了用户负担。
(四)损害了学术生态环境,影响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创新发展。
当事人实施独家合作行为并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数据库服务,限制了学术资源自由流动和传播,人为限制知识获取渠道,提高知识获取成本,不利于我国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创新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增进社会总体福利。
一是阻碍学术资源自由流动和传播,影响构建良好学术生态。当事人通过独家合作垄断学术资源,使学术期刊和博硕士学位论文等重要学术资源不能通过更多途径自由流动和传播,影响了用户及时有效获取学术资源。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数据库服务,人为制造知识获取壁垒,不利于知识传播和共享。
二是阻碍市场创新和服务提升,影响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发展。当事人实施独家合作和不公平高价行为,降低了市场竞争的层次和水平,影响了学术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畅通传播,破坏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良性竞争,妨碍模式创新抑制了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影响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持续优化和发展。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自查报告,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交材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经查,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签订并实施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只能向当事人提供学术文献数据,并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良好的学术生态,影响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创新发展,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当事人实施不公平高价和限定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观意图和实际危害明显,情节较为严重、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反映强烈。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同时考虑当事人能够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并积极整改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停止独家合作行为,不得限制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等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学术资源合作。
2.不得实施不公平的高价行为,应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价格在中国境内销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
(二)对当事人处以2021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计8760万元(大写:捌仟柒佰陆拾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