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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 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3-08-2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阅读量: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

       现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暂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6日

 

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 了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 ,拓宽推荐性 国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  新成果广泛应用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 ,是指将符 合本规定要求的团体标准 ,经过一定程序 ,转化制定为 推荐性国家 标准的活 动。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可以按本规定采信为 推荐 性国家标准。

( 一 ) 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 ,技术内容具有先 进性 、引领性。

( 二 )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 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 三 ) 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实施满 2 年,实施效 果良好。

第四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 标准应 当坚持需求导向原 则和社会团体 自愿原则 。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家 标准 ( 以下简 称采信标准 ) 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 术 内容原则 一致 ,可作编辑 性 修改。

第五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 当公开 、透明,广泛 听取各方 意见。

第六条    采信标准应 当遵守国家标准版权政策 ,其版权归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管理推荐性国家标 准采信团体标准的工作 ,负责采信标准的 立项 、组织起草 、征求意 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 受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承担采信标准的起草 、征求意见 、技术 审查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委托 ,对技术委员会开展采信标准的起草 、报批等工作进 行业务指导 。

第八条 采信申请应 当 由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向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

必要时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发布团体 标准的社会 团体协商提出团体标准采信建议。

第九条  提出采信申请时 ,应 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采信建议书 。应 当包括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拟 规定的主要内容、实施前景和效益分析 、建议归口 的技术委员 会等 。

( 二 )采信标准遵守国家标准版权政策的声明以及涉及专利 为 必要专利的证明材料 。

( 三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 时的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及年 度检查记录。

( 四) 社会团体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 评价的证明。

( 五 ) 团体标准及其编制说明的 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文本。

( 六 ) 团体标准编制 过程中的调研、试验验证 、核心技术内容 确定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 、审查意见 、审查会议纪要等 技术资料? 以及实施情况证明。

第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国家标准专业 审评 机构组 织相关部门 、行业协会 、技术委员会等方 面专家开展采信申 请的评估 。

评估内容除推荐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外  ,还应包括 :

( 一 ) 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

( 二 ) 采信标准的必要性 ,具体包括: 一一标准使用者是否具有广 泛性, 一一采信标准的需求和紧迫性 。

( 三 ) 采信标准的可行性 ,具体包括: 一一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程度 ?如在全国范

围内的可接受性 ;

一一团体标准的实施成本 ,如实施团体标准所需要的商业 、贸 易等应用条件,以及需使用的特定设备等情况  ;

一一团体标准是否足以支撑形成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 内容; 一一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情况 ,以及专利实施条件; 一一实施团体标准所 必不可少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 可公开

获得。

评估应 当给出是否同意采信 、适用的制定程序 、归 口技术委员会等方 面的建议,供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在针对同 一标准化对象存在多项提出采信 申请的 团体标准时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在对多项团体标准进 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择优采信 。

第十二条  对于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征求建议归口 技术委员会意见 ,并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 台向社会公示 。

评估未通过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提出采信申 请的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无异议的采信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下达计划 至 归 口技术委员会。

有异议的采信标准项目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意见进 行协调 、评估后 ,确定下达计划 至 归 口技术委员会或退回提出申请 的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采信标准可以省略标准起草 阶段,由归 口技术委员 会按照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涉及必要专利的 ,专利权人应 当提供专利许可声明 ,并按照国 家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程序办理 。

对于制定过程中协商一致性程度高、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 可 接受性 、产 生明显实施效果的团体标准 ,归 口技术委员 会可以缩 短 征求意见时间 ? 征求意见时间 一般不少于 7 天 ,必要时 ,征求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制定过程中反馈意见的处理 、标准草案及相关文件的完善 ,由归口技术委员会组织 ,可以由社会 团体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采信标准前言中应 当给出下列说明 :

“本文件采信 xx 社会团体发布的 T!XXX 双X - XXXX    ”。 采信标准应 当设置引言 ,用于说明与 采信标准自 身 内容相关的信息,可以包括背景 、目的以及涉及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 说明等。 第十六条    采信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 报送报批材料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不能 报批的采信标准项目?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确认后应予以终 止 ,并告知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 团体。技术审查不通过的采信标准项目,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确认后应 予以终止,并告知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 团体。

第十七条    本规定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2c50b129b1f4cc8b6449dae51f0f5701.pdf (4.0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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