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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违法电动自行车?罚款800万!

2024-06-26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阅读量:

  广州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服务发展、民生福祉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广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及冒用他人厂名、伪造厂址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案

  2024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及伪造厂址的蓄电池、生产销售不合格蓄电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蓄电池333组、没收违法所得20100元、处罚款354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电动自行车举报线索时,发现相应蓄电池(锂电池)为当事人生产。经查,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2月22日,当事人在广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授权到期的情况下,仍通过在蓄电池标签上标注制造商为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并伪造厂址的方式,生产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540组,货值163200元;当事人于2022年8月生产的349组蓄电池(型号:Y48150、锂电池组)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货值1167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01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冒用厂名、伪造厂址且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蓄电池,安全风险隐患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2、广州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违法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未经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与产品强制性认证电池容量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在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仍继续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冒用他人厂名及伪造厂址的蓄电池组装生产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电动自行车38辆、没收违法所得781900元、处罚款8046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收到的举报反映当事人违法生产电动自行车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并交由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某尚户外旗舰店”销售不配置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906辆、货值672200元;销售与强制性认证电池容量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2076辆、货值3056400元;在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仍继续销售相应电动自行车;生产经第三方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42辆、货值49700元;使用假冒伪劣锂电池组装生产电动自行车540辆,货值5893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7819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生产厂家是否依法合规生产,事关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源头。本案当事人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不按照法定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极大破坏相应的生产经营秩序,致使涉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该案的查办,有效地震慑了违法分子,体现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的坚定决心,进一步规范、警示电动自行车市场生产经营行为。

  案例3、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违法电动自行车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与产品强制性认证电池容量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在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仍继续销售相应电动自行车;发布虚假宣称所售电动自行车续航里程及销售状况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2200元、处罚款756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收到的举报反映当事人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及发布虚假电动自行车广告的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天猫“某尚户外旗舰店”销售不配置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906辆、销售金额633700元;销售与强制性认证电池容量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2076辆、销售金额3778500元;在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仍继续销售相应电动自行车;发布所售电动自行车广告中,夸大宣称车辆续航里程,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提升网店销量的方式,虚假宣称“月销3000+”“稳居双榜TOP1,电动自行车热销榜 电动自行车好评榜”的商品销售状况。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7222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销售不按法定要求配置锂电池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增加了车辆安全隐患,发布虚假电动自行车广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办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整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净化法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4、张某某从事计量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某从事计量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1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经检定结果为(1)整体构秤的外壳未加铅封;(2)依次按下“2020”“去皮”键后能开启更改称量示值功能,继续按下“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单价5”“单价6”“单价7”键,可以依次增大称量示值,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外壳未加铅封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的计量器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鬼秤”等缺斤短两是对市场经济诚信原则的极大损害,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鬼秤”等缺斤短两行为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着力营造主体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5、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4年2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义务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为涉事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管理的电梯因故障导致困人时,群众多次呼叫紧急报警装置无人响应。当事人没有立即通知维保单位实施救援,导致群众被困,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危害后果,但当事人未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电梯安全关乎居民群众的日常出行安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做到24小时值班,保证及时接听紧急呼叫通话,查看电梯内的情况,按照预案处置电梯应急事件,以免发生紧急情况无法及时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既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也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的处罚,警示要求当事人切实履行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案例6、广东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案

  2024年1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东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480.33元、处罚款122698.8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依法对广东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5日从广州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了12019.01升0号车用柴油(Ⅵ),卸油至1号油缸后,缸内共计约18169升,通过当事人的加油站进行销售,至2023年1月25日10时30分销售完毕。经检测,以上为不合格油品。该油品采购总金额为90458.84元,销售总金额为122698.82元,扣除应缴增值税11759.65元外,获取利润为20480.3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油品的好坏直接影响发动机的工作条件、运行状况、使用寿命和车辆的行驶性能,进而影响车辆行驶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和重点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油品生产、销售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保障社会大众用油安全。

  案例7、广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2024年2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当事人为推销医疗美容服务,在新浪微博“广州某医疗美容”账号上就“BOTOX”“衡力”等医疗用毒性药品发布广告,且发布的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中含有“BOTOX瘦肩”“BOTOX瘦脸+下颌缘提升”“衡力瘦肩”“衡力瘦腿”“衡力除腋臭”等内容。当事人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医疗用毒性药品具有特定的毒性,如果误用、滥用或不当使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我国对此类药品实行严格管理,也明确规定不得作广告。查处发布此类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能有效遏制误导性信息的传播,防止消费者误购、误用或滥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切实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净化广告市场秩序。

  案例8、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液晶电视机、生产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液晶电视机案

  2024年3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液晶电视机、生产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液晶电视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70元、处罚款96958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上级交办的线索,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液晶电视机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生产天线端子绝缘、电源软线、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项目不符合GB4943.1-2022、GB/T9254.1-2021标准的液晶电视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970元,罚款48048元;当事人生产能源效率项目不符合GB24850-2020标准的液晶电视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970元,罚款8910元;当事人生产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液晶电视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40000元。

  点评

  液晶电视机作为广泛普及的家电产品,质量安全连着千家万户。本案中通过对电视机生产企业多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警示、震慑电视机生产企业,以案说法对相关电视机生产企业进行教育、责令改正,以点带面促进提升液晶电视机的行业质量水平。

  案例9、广州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运营使用大型游乐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案

  2024年2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运营使用大型游乐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2月,执法人员先后两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一架24座自控飞机)仍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违法行为,再次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游乐设施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个别游乐场所经营者为了节约维护成本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应检不检、弄虚作假等逃避监管行为。本案的严厉查处,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对游乐设施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督促、警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10、广州某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涉嫌从事教育、培训类广告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从事教育、培训类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美术辅导培训业务,在其运营维护的微信公众号、制作的《术心 美术高考规划手册》和海报及经营场所发布违法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构成发布的广告使用数据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违法行为和利用受益者的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教育培训行业违法广告,损害学生群体的知情权。本案中,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的宣传材料、办公场所和微信公众号等多个维度同时开展全方位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一步教育、警醒相关经营方,切实维护群众和行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净化辖区教育培训行业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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