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查处涉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质量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组织依法查办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涉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外设蓄电池托架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2000元、没收21辆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二、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案
2023年,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经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池2个、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因顾客要求擅自对涉案待售的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了更换、非法改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1辆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四、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后再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7辆、罚款3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商行强制性认证违法行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改装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不配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50元、罚款7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某助力自行车维修经营部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及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和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7060元的行政处罚。
七、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和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案
2022年,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样检验不合格,且发现当事人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但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并擅自将涉案电动自行车出厂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天河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19320元的行政处罚。
九、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黄埔区某自行车店经营不合格的锂离子电池案
2022年,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验不合格锂电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锂离子电池1个、罚款4020元的行政处罚。
十、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6辆、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