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商标侵权、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鹿角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5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鹿角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1月20日,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金鹿角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在售的鹿茸血酒1517瓶和制作鹿茸血酒的原料药引子1桶。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抽样检验。经检验,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0518的鹿茸血酒中西地那非含量3.63×104μg/kg(检测报告编号:KQW1123015)、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0517的鹿茸血酒中西地那非含量3.61×104μg/kg(检测报告编号:KQW1123016),制作鹿茸血酒原料药引子中西地那非含量3.20×104μg/kg(检测报告编号:KQW1123017)。2023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若使用不当,容易出现头痛、鼻塞、消化不良、潮红及视觉异常等症状,严重的会出现心绞痛、恶心、头晕等症状,并有可能导致死亡,对服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长期饮用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白酒,对心脑血管患者有极大的副作用,危害不可估量。执法人员通过查处此案,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产销链,对违法生产、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着力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2月28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58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621.60元行政处罚。
2023年10至12月,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其他省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委转来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能力”“反射器”“短路保护”等项目经检测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电动自行车20辆,本案货值金额979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621.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质量事关使用者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本案中,执法人员收到检测报告后高度重视,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做好产品安全管控工作,面对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并依法严厉打击。
三、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田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1月17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田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月17日,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有人生产、销售假酒。当日,执法人员到举报人反映的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车和库房内发现了剑南春、五粮液、海之蓝、舍得、国窖1573、泸州老窖窖龄、水井坊、津酒等白酒共计1552瓶(另有包材5820件,散装白酒600升,以及灌装设备设施等),经商标权利人现场辨认,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迅速联系权利人,通过政企合作、行刑衔接,成功办理了此案。不仅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速度和力度,有力震慑了商标违法行为。
四、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裂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3年9月2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裂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8日,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裂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2日期间,当事人在位于武清区一营销中心大门入口处、沙盘演示区等处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设备,录制所有进入该营销中心的消费者人脸视频,并将其对应的人脸信息存放于销售案场NVR中。当事人在取得同意后收集购房成功客户的身份证信息与人脸信息,与NVR中存放的人脸信息遍历对比,进而确定该购房成功客户首次进入营销中心的时间。当事人在上述对比过程中使用了消费者的人脸信息且未取得消费者的同意,该行为满足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过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的普法后,当事人意识到个人信息的敏感性和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落实了整改措施,主动为消费者提前讲解其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及用途等信息,同时取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加强对其收集的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
五、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新视界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合同违法案
2023年11月8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新视界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8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使用过的《麻醉和外科手术协议书》中有“我认识到动物在麻醉中由于个体因素发生的药物反应、窒息、心跳骤停等意外情况,甚至死亡,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与贵动物医院及实施麻醉和外科手术操作人员无关”的表述。当事人上述格式合同从2017年2月成立以来一直使用,进行宠物手术的消费者均需要签订上述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对照新颁布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系全市首例予以行政处罚的合同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合同违法行为,做到了以合同市场的规范有序维护合同市场公平正义,护航合同市场健康发展。
六、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市北信中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违法案
2024年1月2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北信中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市消费者协会移交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使用过的《天津市北信中乒之星维修协议》中第4项中有“如该车所需要更换的配件已向厂家提交订单,甲方须全部购买订单上的配件并支付配件价格10%的费用作为违约金”的表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加重消费者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市场监管部门提示,经营者严禁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七、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苗方清颜(天津)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2月8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苗方清颜(天津)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1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网络舆情线索,对苗方清颜(天津)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为增加网络平台所售服务类商品销量及好评数量,提升店铺曝光量及美誉度,最终达到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提升营业额的目的,分别雇佣张某、尹某使用个人平台账号进行刷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的消费环境已经与互联网深度绑定,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支付,在消费之前使用点评软件查询商户信息,消费后对产品及服务进行评价等行为十分普遍。在网络平台消费的大背景下,刷单炒信、恶意营销、虚假宣传等行为层出不穷,不法商户通过自行雇佣“刷手”、委托“职业刷单”等方式恶意提升自身搜索排名、提高美誉度、获得优质评论,这种行为严重消耗了公众对网络平台和网络信息的信任度,破坏了公平开放的网络评价体系,影响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源水产品销售中心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和称重未去皮案
2024年2月8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南开区海源水产品销售中心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监测到有消费者在抖音平台反映在南开区海源水产店购买海鲜时遭遇缺斤短两的问题。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数字指示秤未经检定,且在称重过程中未对包装袋去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短视频曝光的舆情做出快速反应。当事人售卖的高端海鲜,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售卖商品单价超过100元/kg时,购买不足500g时,负偏差不应超过1g;购买超过500g不足2kg时,负偏差不应超过2g;购买超过2kg时,负偏差不应超过3g,当事人称重使用的未去皮塑料袋重量为95g,负偏差远远高于法定要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用实际行动保障百姓“菜篮子”“果盘子”“肉袋子”秤准量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