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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电动自行车和燃气用具产品质量执法第2批典型案例

2024-07-11 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4年电动自行车和燃气用具产品质量执法第2批典型案例

(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第11批)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和燃气用具产品质量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和燃气用具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公布第二批电动自行车和燃气用具产品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某水暖建材商店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某水暖建材商店销售的依傢好太太牌燃气灶JZT-A(HTT-2360)1台、JZT-D(HTT-5181)2 台,产品认证证书已撤销,属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燃气灶具。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227 元。

案例二:广阳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案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阳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的1台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信息中标示的蓄电池型号为锂电,但该台电动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为雅迪专用铅酸电池,与该台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的信息不一致。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改装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三:安次区龙福市场某厨卫销售部销售无CCC强制认证标识的燃气灶具案

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廊坊市安次区龙福市场某厨卫销售部销售的3台华帝牌灶具没有CCC强制认证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没有CCC强制认证标识的灶具,并处以罚款 5700元。

案例四:文安县某灯饰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文安县某灯饰城待售的1 台铸铁商用燃气灶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且没有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信息,不符合 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没共计 3000 元。

案例五:香河县淑阳镇某车行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廊坊市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的线索,对香河县淑阳镇某车行实施现场检查,发现一款品牌为“台铃”电动自行车,经检测,判定为车速限值、车速提示音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 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应客户要求对此车实施拆除限速装置。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处以罚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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