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糖姜茶产品宣传有“月经期调理”功效,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富政复决〔2019〕77号
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436号。
法定代表人:戴爱良,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杭州XX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举报的《结案反馈》(12315网站举报编号:1330111002019022128562082)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19年4月1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较为复杂,本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复议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2019年2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向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杭州XX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XX茗绿旗舰店)销售的红糖姜茶违反广告法一事。购买时该产品宣传“月经期调理”,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只是普通食品类:固体饮料,根本没有月经期调理功效。所以被投诉产品存在虚假、夸大宣传,有诱导、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构成虚假广告。销售方明知该产品实际功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广告情形下,却依然对外销售该产品。其行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通过12315平台给予结案反馈为:被举报人经营红糖姜茶宣传“月经期调理”的行为,消费者基于自身的日常生活经验,通过对产品的认识可以进行判断和选择,不构成虚假广告或误导,未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不认定违法。故本局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销售方的宣传行为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如若消费者都能基于自身日常生活经验自行判断,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立法意义何在。被申请人对本投诉举报案件没做任何取证、探讨等行政行为,可判定属行政不作为,其行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支持其复议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12315网站案涉举报截图;2、网络购物订单截图;3、红糖姜茶包装照片。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举报(编号1330111002019022128562082),并交由灵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核查和处理。后经电脑查询被举报人杭州XX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天猫店铺(XX茗绿旗舰店)网页,发现该店铺确实有申请人举报的产品“红糖姜茶”,并截图留存。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3月5日联系被举报人天猫店铺运营负责人,经与该负责人确认,申请人举报的产品确系其公司经营,且标题为“红糖姜茶大姨妈月经期调理女生姜汁姜汤小袋装便携老姜姜母速溶茶”。经被申请人核查,该产品红糖姜茶配料为:红糖、生姜、蜂蜜。被申请人认为红糖所含有的葡萄糖释放能量快,吸收利用率高,可以快速的补充体力;女性月经期失血,饮用红糖姜茶能补充能量、增加血容量,有利体力的恢复。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女性有月经期饮用红糖姜水的习惯,且上述宣传不致引起普通消费者误解或对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有实质性影响。故被申请人认为不构成虚假广告。另,“调理”一词不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涉及申请人提到的功效,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6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给予答复,同时制作(杭富委灵)市管函告字[2019]001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告知其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记录单;2、被举报人天猫店铺网页截图;3、微信记录;4、12315平台答复截图;5、(杭富委灵)市管函告字[2019]001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及快递凭证;6、不予立案审批表。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19年2月15日,申请人从XX茗绿旗舰店购买了红糖姜茶(7支装)一袋,价格为20.90元。该商品购买时标题为“红糖姜茶大姨妈月经期调理女生姜汁姜汤小袋装便携老姜姜母速溶茶”。2019年2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反映该“红糖姜茶”宣称“月经期调理”存在虚假、夸大宣传,有诱导、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严肃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同年2月22日收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确认申请人举报的“红糖姜茶”系杭州XX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XX茗绿旗舰店)销售的红糖姜茶,而杭州XX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区渔山乡,且该产品标题为“红糖姜茶大姨妈月经期调理女生姜汁姜汤小袋装便携老姜姜母速溶茶”。经被申请人审查,该举报不涉嫌虚假广告,故被申请人于3月5日决定不予立案,于3月6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给予申请人回复,于同日制作(杭富委灵)市管函告字[2019]001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12315网站案涉举报截图、网络购物订单截图、红糖姜茶包装照片、投诉举报记录单、被举报人天猫店铺网页截图、微信记录、12315平台答复截图、(杭富委灵)市管函告字[2019]001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及快递凭证、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据此,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受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本案中,杭州XX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产品标题为“红糖姜茶大姨妈月经期调理女生姜汁姜汤小袋装便携老姜姜母速溶茶”,配料为:红糖、生姜、蜂蜜。该商品的成分信息和与实际情况相符,且女性在月经期饮用红糖姜茶有一定调理作用属日常生活经验,故不构成误导和欺诈。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收到举报,于3月5日决定不予立案,于3月6日在互联网平台给予申请人回复,于同日制作《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反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