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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19年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0-01-09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2019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门开展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专项行动要求,持续强化食品领域广告宣传监管力度,重拳出击,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普通食品宣传保健、治疗功能和食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件。现择其中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杭州江干区陈某联发布普通食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宣传其店内制售的小龙虾,在其餐饮店内发布含有国家领导人图片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2019年8月,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二、杭州滨江区福葆来实业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采用多种形式销售“白背三七诺丽果粉”“枳子裸藻粉”等多种普通食品,发布含有“白背三七诺丽果粉【功效】滋补肝肾、健脾益气、培土固元、生津止渴、利湿消肿、清热凉血、活血止痛”“使用胰岛素部分人群服用该产品90天后,糖化血红蛋白下降50%”等内容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9月,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9万元。
        三、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其奶粉(普通食品),利用互联网发布含有“迅速缓解牛奶过敏症状,湿疹、腹泻;序贯治疗,巩固疗效更放心;预防过敏,增强免疫”“与普通配方奶粉的区别就是将其中的蛋白质成分以100%游离氨基酸替代,其他的营养分如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等都与普通配方奶粉一样”等内容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019年1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四、宁波喜尔康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保健食品宣传治疗功效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展示架、宣传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发布广告以推销喜尔康(艾灸石)稀土养生链产品(保健食品),广告含有“稀土养生链提升人体气血能量,促进气血运行,增强人体免疫力;增强白血球生命力及吞噬力,促进炎症消退,消肿止痛;分离血红细胞、避免红细胞聚集;促进细胞代谢,活化细胞,延缓衰老”等内容。广告内容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19年7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五、宁海县田某芬茶叶店发布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能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销售的安化黑茶(普通食品),在经营场所发布含有“降血压、改善糖类代谢、防治糖尿病”“软化人体血管,预防心血管疾病”“抗氧化、抗衰老、延年益寿……抗癌、抗突变……降血压、改善糖类代谢、防治糖尿病”等内容的广告。广告内容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019年8月,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15万元。
        六、海盐县圣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宣传页发布含有“巴西蘑菇具有一定的免疫调节效应,尤适宜免疫力低下、高血压、老年人、糖尿病患者”“防癌保健效果……消除肌体毒性反应”等内容的普通食品广告。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7月,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5万元。 
        七、绍兴商务电视有限公司发布保健食品、中药饮片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以主持访谈节目形式在传统媒体上发布“鼻舒堂”店铺及“鼻舒堂膏”(保健食品)、“东阿垄胶坊阿胶”(保健食品)、“三枝七叶超细粉”(中药饮片)等多种产品广告,并利用多位患者名义对商品效果做推荐介绍。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19年5月,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6.26万元 
        八、金华柒琳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发布普通商品、普通食品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007磁疗内裤”(普通商品)“仁寿堂骨泰胶囊”“福七灵芝切片茶”(普通食品),在经营场所发布含有“穿007磁疗内裤,疏通三角区经络,穿上防臭袜助睡眠,养肝护胆”,“空腹食用福七野生灵芝、福七野山参等灵药,最大化吸收,为身体储存元气” “服用仁寿堂骨泰胶囊和小分子肽有大补元气的功效,喝鹿司令强精健身,延年益寿”“福七灵芝茶经功能试验证实,该灵芝茶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效……缓解疲劳,改善睡眠,美颜排毒调节免疫力。双向调节人体免疫功能,改善亚健康,保肝解毒,安神健脑,抗辐射,抵御其带来的各种危害”等内容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19年7月,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万元。
        九、江山市福鑫永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其所销售的“心肌肽包衣片”(普通食品)“辅酶Q10”(保健食品)“益健堂LED治疗仪”(医疗器械)等多种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发布含有“心肌肽包衣片具有修复心肌细胞、增强心肌动力、清理细胞垃圾的作用”“辅酶Q10能防治冠心病、防治糖尿病并发症、防治高血压、改善睡眠”“LED治疗仪可治疗前列腺疾病和乳腺疾病,从根本上解决乳腺病的发生”等内容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并涉嫌构成犯罪。2019年3月,江山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十、江山市祝某园发布普通食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在店堂内摆放展示产品、广告牌、会销等形式销售“青梅精”(普通食品)“Life Code S.T因子蜂王浆冻干粉”(普通食品)等多种商品,宣传“青梅精具有杀菌作用、强化肝功能、强力的碱性食品、调整酸性体质、美容效果、防治痛风、改善血液循环”“食用10分钟后即可让体内荷尔蒙复苏,加速微循环,改善新陈代谢,延缓老化……长期食用可延缓更年期,增强免疫系统”“全球最纯”等内容。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使用极限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1月,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作者:本刊通讯员   万晓玲
责任编辑: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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