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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10-14 来源: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镇江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向导,以服务民生为根本,加强广告监管,强化执法办案,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现公布镇江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丹阳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1688网店内销售的一款商品名为“跨境专供男女徒步户外野营双肩包批发旅行登山防水运动双肩包”,经查上述产品并非为“跨境专供”。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2月,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800元。

案例二、扬中市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某广告公司发布的灯箱广告“某医院某教授工作站简介、某医院消化内镜中心某教授工作站简介”发布前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2021年7月,扬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000元。

案例三、镇江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增加商品销量,虚构促销时间,在淘宝店铺页面发布内容为“6样限1000单BEDOOK比度克(仅限今日)敏感肌舒护润肤水”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1月,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0元。

案例四、镇江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服务广告案

当事人在“美团”APP上投放美容宣传广告,广告内容含有患者美容前后对比照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1年4月,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罚款25000元。

案例五、镇江新区某食品商行在淘宝店铺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发布日本进口田靡婴幼儿宝宝碎面条广告,经核对进口商加贴的食品标签,该面条无婴幼儿面条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2月,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200元。

案例启示

虚假广告不仅破坏社会诚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扰乱广告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特征,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普通患者间具有较强的信息不对称,且医疗服务与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法律规定医疗广告发布前需要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且不得利用患者等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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