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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需谨慎,“专利”“认证”“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证书不能任性宣传

2023-07-27 来源:张家港市场监管 阅读量:

  提到“专利”“认证”“高新技术企业”,你会想到什么?技术先进、品质保证、实力雄厚,仿佛一经这些荣誉证书加持,就高端大气上档次,但这些荣誉证书不能任性宣传。

  2023年以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近百起投诉举报,均反映一些企业、平台商家在网页广告中违法使用“专利”“认证”“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证书,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让我们看看有哪些违法情形。

  01、违法案例一

  张家港市某厨具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中发布了“该公司在同行中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多项专利”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获得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证书,也无法提供相关专利证书,该公司宣传的上述内容均为虚假内容。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相关荣誉证书的情况下,在公司网站中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违法案例二

  张家港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中发布了“该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著名商标企业,荣获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体系示范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A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等内容。经查明,该公司非有效高新技术企业,上述荣誉证书均已过有效期。

  当事人在相关荣誉证书已过有效期的情况下,在公司网站中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违法案例三

  张家港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取得了一项光源产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当事人按时缴纳年费,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且未失效。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中发布了一款光源产品,网页上宣称“采用了专利技术”,但是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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