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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单位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被罚款20万元!

2023-08-23 来源: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当事人:桂林善芝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5Q8URR8X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安家洲民航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军强

  2023年4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墙上发现悬挂有广告宣传牌,宣传内容如下:1.“广誉远® 安宫牛黄丸:清热解毒,镇惊开窍,预防大于治疗!安宫牛黄丸为凉开之剂,对于日常体内多痰湿、湿热、瘀血之人,可以在上述四个节气时服用安宫牛黄丸,荡涤体内痰湿癌血,重整人体阴阳纲领,防患于未然”等字样的广告;2.“广誉远® 龟龄集:强身补脑,固肾补气,滋养五脏,久服延年,皇家御用,养生瑰宝;皇家御用,尊贵品质,服用方法,精品选材,神秘炮制,组方机理,适应人群”等字样的广告。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墙上悬挂的两款药品广告宣传牌,药品分别为广誉远® 安宫牛黄丸和广誉远® 龟龄集,以上两种药品均为处方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秦军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秦博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桂林市市监询〔2023〕04111号)各一份,《送达回证》一份;

  4、《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出库单》《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各一份;

  5、现场提取的《证据复制、提取单》;

  6、桂林善芝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叠彩区桂河广告经营部签订的合同(制作广告宣传品)一份;

  7、《桂林善芝堂药品广告整改报告》一份;

  8、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与桂林善芝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2022年度一级商协议书》;

  9、《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5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3〕34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桂市)市监〔2023〕4号)并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争议焦点为两方面,包括本案当事人所作的宣传是否构成广告和本案处罚裁量是否过重。广告方面,当事人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所作的宣传不构成广告以及适用法律应当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局认为: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墙上悬挂展牌,展示其销售的“安宫牛黄丸”、“龟龄集”等药品,构成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并且,广告是宣传的手段之一,当事人辩称“无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经营场所宣传产品,其行为并不违法”的观点,我局不予采纳。2.广告是商业宣传的手段之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因此,当事人认为“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说明,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是《广告法》”的观点,我局不予采纳。处罚裁量方面,当事人认为我局作出的处罚裁量过重。我局认为:当事人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处罚20万元是法定最低幅度,已充分考虑当事人及时下架上述两款处方药广告的情节。

  经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品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对当事人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处理。

  鉴于当事人及时下架了上述两款处方药广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从轻行政处罚处理。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品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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