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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2024-07-11 来源:酒泉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今年以来,酒泉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电子计价秤作弊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齐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1月26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肃州区天诚壹号公馆早市商户进行检查时,发现齐某经营的水果摊位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将1千克砝码置于齐某使用的“华衡”牌TCS-100电子台秤上时,该电子台秤显示器显示“1.06千克”;将3千克砝码置于该电子台秤上时,电子合秤显示器显示“3.16千克”;将5千克砝码置于该电子台秤上时,电子台秤显示器显示“5.26千克”。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酒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牛羊肉经营店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3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肃州区市场监管局、酒泉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联合对位于酒泉市肃州区春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某牛羊肉经销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摊位现场发现摆放的一台“宏马”电子台秤(型号:TCS-150型)。执法人员在该电子台秤上未见到《检定合格证》,该店负责人也未能提供该电子台秤的有效检定证书及证明材料。经初步核查,该牛羊肉经营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店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三、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水产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6月13日,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门市某水产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用2kg标准砝码称量时,分别按键M1-M6时可以改变称量重量为2.1kg、2.2kg、2.3kg、2.4kg、2.5kg、2.6kg。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经请示领导同意,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扣押。经查,该水产品店使用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电子计价器。该水产品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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