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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起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4-07-13 来源: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聚焦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现将整治期间2起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案件一: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活禽店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4月10日,接群众投诉举报,永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黄某活禽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一台“玉如意”HY-601的电子计价秤,现场用500g标准砝码进行称量,按“M1”键显示550g,按“M2”键显示600g,按“M3”键显示650g,存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郭店镇徐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销售蔬菜案

      2024年05月21日,夏邑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专项整治中,发现郭店镇徐某蔬菜经营店使用的1台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钱豹”ACS-30C7电子计价秤称重不准,用标准500g砝码对该秤进行称重,重量显示为 550g,超出实际重量,为九两秤。后经夏邑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称重测试及重复性测试均超出最大允许误差,结果:不合格。至案发,销售菜品违法所得共计1800元。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销售蔬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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