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机构被罚6.5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阳市监处罚﹝2024﹞57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7
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据该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6.5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认证业务
违法事实:
经查,受审核方于2022年11月9日向当事人提交了《认证申请书》,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与受审核方签订了《管理/评价体系认证合同》,2023年1月4日当事人对受审核方进行了第一阶段现场审核,1月5-6日进行了第二阶段现场审核,2023年1月10日向受审核方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62823Q4105R0S,认证覆盖范围为药用聚乙烯膜、袋的生产,塑料包装制品的生产及印刷。受审核方暂时还未向当事人支付认证费用。
另查明,受审核方2022年11月08日与武汉武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咨询辅导合同》,由该公司指导建立质量管理体系,2023年1月4日,当事人开展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审核过程中,武汉武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质量手册》及内审管理评审、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记录表单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发给受审核方并打印出来,打印出来的文件与实际不符。
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存在的折弯机、气动压力机、电焊机、冲床、剪板机等操作规程和受审核方实际完全不相符。审核文件《不符合报告》中“不符合内容:企业识别“注塑”过程为特殊过程,但不能提供“注塑”过程年度确认的有效证”及“验证结论:上述不符合已得到纠正”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审核文件《特殊过程的确认记录》中标注受审核方特殊过程名称是“注塑”,特殊过程使用的主要设备为“膜厚仪”,特殊过程使用的作业指导书为《吹塑作业指导书》。从《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及该公司实际工艺流程可知,该公司不存在“注塑”工序,也没有“膜厚仪”这个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处罚机关: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2MB1606151M
数据来源: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2MB160615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