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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12-28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阅读量: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界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武陵源分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6月26日,张家界市场监管局对张家界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武陵源分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4日,张家界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反映投诉人在张家界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武陵源分公司的某餐厅消费225.7元,反向抹零多收取消费者0.30元。经查:2023年5月30日,投诉人在当事人餐厅就餐消费225.7元,扣除200元抵用券,应收25.7元,但当事人实际收取了消费者26元,舍入金额为0.3元。6月3日,有消费者在当事人餐厅就餐消费197.70元,餐厅实际收费198元,舍入金额为0.3元。另查明:当事人餐厅及包厢均无防止食品浪费相关提醒性标语、餐桌牌等宣传标识。
       当事人在经营中,收取餐饮费时采取“四舍五入”反向抹零,多收消费者费用,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餐厅无防止食品浪费相关提醒性标语、餐桌牌等宣传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
       对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警告”处罚;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个别经营者利用“反向抹零”潜规则“与民争利”,算计消费者,肆意侵占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本案例摘自: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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